滿洲國警察
概要
[編輯]過去奉系軍閥治理滿洲時,雖擁有警察制度,不過因為警察素質低落而飽受惡評。
滿洲國建立後於日本的控制下建立新制,於中央設置警務司,負責統括滿洲國內全體警察。
並於各省設置警務廳,首都新京特別市為首都警察廳,奉天市、哈爾濱為警察廳,安東市、撫順市、鞍山市、吉林市、牡丹江市、齊齊哈爾、錦州市、佳木斯市、營口市為警務處,1938年底縣警務局改為市、縣、旗警務科,縣以下在重要城鎮設立「警察署」,警察署下設若干派出所。哈爾濱警察廳辦公建築於1948年10月10日被改為「東北烈士紀念館」正式開館,1999年1月10日稱為黑龍江省文物保護單位,哈爾濱市Ⅰ類保護建築、愛國主義教育基地。
- 職能警察
- 特務警察
- 外事警察
- 治安警察
- 交通警察
- 刑事警察
- 勞務警察
- 設海上警察隊擔任海上警察工作。
- 設「森林警察」大隊負責討伐東滿、北滿的東北抗日聯軍。
- 設國境警察本隊、國境警察隊、國境警察騎兵隊。1938年國境各縣警務科與國境警察合併改稱國境警察隊。
- 各鐵道局警務處下設「鐵路警務段」,由段長、副段長主持全段警務;段內設庶務系(主管文秘、人事、財物、教育、總務)、警察系(主管特務、情報、司法、保安)、警備系(主管保衛、訓練、裝備、討伐)、愛路系(主管護路、宣傳、宣撫、愛路)、外勤監督(主管警乘、直轄:線路巡察、押車、水源地、看守倉庫、車站的外勤分派),各係由主任主持;警務段下設若干警務分所。1937年底,伴隨「治外法權」廢除,1938年1月1日滿鐵鐵道總局警務局正式移交滿洲國政府改為「鐵道警護總隊總監部」駐奉天,總監先後為三浦惠一、煙中金二、藤井貫、瀨谷啟,內設總務處、警務處(內設特務系)、警察處;原本隸屬奉天、錦州、吉林、牡丹江、哈爾濱、齊齊哈爾鐵道局的警務人員被整體剝離到滿洲國治安部,鐵道局警務處改為鐵道警護隊本部;各鐵路警務段改為鐵道警護隊,下設警護分所。[1]1944年3月軍事化改革,警護總隊改組為警護軍司令部(設在奉天),鐵道局警護本隊改為鐵道警護旅,各鐵道警護隊改為鐵道警護團。各警護分所改為警護分團。
- 設「衛生警察」負責衛生檢查、禁煙、妓女管理。
- 設經濟保安警察,掌管一切經濟統制,如糧食配給,油鹽配給、煙、酒、茶配給,棉布配給等,每月一次經濟大搜查。
沿革
[編輯]- 1932年(大同元年)3月 於滿洲國民政部設置「警務司」,各省設置警務廳。警務司長為甘粕正彥、尾吉五郎。1932年接收原張學良治下「各市縣旗公安局的警察官、公安隊和保安隊隊員而來,約有9萬餘人」。
- 1932年(大同元年)6月 於新京設置首都警察廳。
- 1934年(康德元年)3月 轉行帝制,愛新覺羅溥儀即帝位。
- 1937年(康德4年)7月 原軍政部和民政部警務司合併組建治安部。警務司改由滿洲國治安部管理。警務司長佐澀古三郎。
- 1937年(康德4年)12月 取消大日本帝國的治外法權。
- 1937年末,警察系統有中國人70256名,日系人有7480名,合計77364名。
- 1937年12月28日在關東軍司令部第二課的建議下成立「中央保安局」,職責對內部的各級官員實行內部監聽監控,實施內部保衛,避免反日反滿勢力滲透破壞;對外則是打擊地下反滿抗日組織和團體,肅清國共兩黨及蘇聯等敵對勢力。
- 1939年(康德6年)12月 制定《警察綱領》。治安部警察總局局長兼任中央保安局局長;各省警察廳廳長兼任各省保安局局長。在職責權限安排上,警察系統的特務科擔任對外防諜事務,而保安局則是在軍政內部負責防諜事務(即甄別),另外保安局負責向蘇聯和外蒙古派遣間諜。1944年,由於國際形勢變化,保安局停止向蘇聯外蒙古派遣間諜。1945年保安局裁撤,其工作由憲兵隊接管。
- 1940年為強化國境警察機構,把國境監視隊、警務局、警察署合併為國境警察本隊。沿邊各村屯均有警察小隊進駐。
- 1942年通過《治安維持法》,取代了1932年的《暫行懲治盜匪法》
- 1943年(康德10年)4月 廢除治安部,改為軍事部。從原治安部剝離的警務司改為國務院總務廳直管的警務總局。
組織
[編輯]警務司的組織
[編輯]1940年(康德7年)時
- 參事官室
- 警務科
- 總務股、人事股、經理股、企劃股
- 警備科
- 警備股、防空股、通信股、銃器股
- 特務科
- 特務股、思想股、檢閱股
- 保安科
- 保安股、交通股、經濟保安股
- 刑事科
- 刑事股、防犯股
- 教養科
- 教養股、教材股
- 兵事恩賞室
警務總局的組織
[編輯]1943年(康德10年)時
- 官房
- 參事官室、總務科、經理科、教養科、兵事恩賞室
- 警務處
- 警備科、防空科、通信科、保安科、刑事科、經濟保安科
- 特務處
- 特務科、特高科、外事科、
満洲國警察的階級
[編輯]警長(含)以上為警官。
滿洲國警察 | 日本警察 |
---|---|
警務司長 | 警察廳長官 |
首都警察廳長 | 警視總監 |
警察廳次長 | 警視監 |
警正總長 | 警視長 |
警正 | 警視正 |
警佐 | 警視 |
警尉 | 警部 |
警尉補 | 警部補 |
警長 | 巡查部長 |
警士 | 巡査 |
警察綱領
[編輯]滿洲國警察於1939年12月制定全體警察的行動規範警察綱領。
- 警察官須為王道具現之先驅
- 警察官須為民族協和之中核
- 警察官須崇尚義勇擁護正義
- 警察官須尊重紀律融和團結
- 警察官須恪守誠實完成責任
- 警察官須持身廉潔公平無私
- 警察官須努力修養陶冶人格
制服
[編輯]警察制服夏裝為草黃色,冬裝為黑色。戴大蓋軍帽,後改戴日本式戰鬥帽(前面齊眉,後面露出後腦勺最突出處)。上衣:冬季黑色,夏季草黃色。式樣為立領對襟式,衣前上下各有貼袋兩個,單排五粒金色金屬扣。警褲:質地同上衣,警長以下配布制裹腿穿皮鞋,警尉補以上配皮製、呢子裹腿或大馬靴。警察的帽徽樣式為茶褐色桃形,金色高粱圍繞着一個黃色盾牌,盾牌上有紅藍白黑四色的四角星,其顏色出自紅藍白黑滿地黃國旗。
警銜自下而上為:警士、警長、警尉補、警尉(1937年前稱巡官)、警佐、警正。
警察大蓋帽的帽牆上的警銜標誌:帽帶為黑色皮製。冬季黑色,夏季草黃色,中綴警務司帽章。帽牆上按簡任、薦任、委任三級各附三條、二條、一條金線。
警察常裝袖章:袖線冬季用藍色,夏季用黑色。按簡任、薦任、委任三級各附三條、二條、一條袖線,下附該員階級所含的梅花徽。
警服肩章為橫式,質地為呢料,底板為該季衣色,外緣裹以金絲,按警階具體分為: 警士:一枚梅花星章 警長:二枚梅花星章 警尉補:肩章中央附金色縱線一條,上綴一枚梅花星章(註:1945年後改為事務警尉) 警尉:肩章中央附金色縱線一條,上綴二枚梅花星章(註:1945年後改為監督警尉) 警佐:肩章中央附金色縱線一條,上綴三枚梅花星章 警正:肩章為滿地金,上綴一枚大型梅花星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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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洲國警察官正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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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洲國警察官常裝
警察教育
[編輯]- 滿洲國中央警察學校:1932年6月,頒佈《中央警察學校官制》,1932年12月在新京正式成立中央警察學校,設在長通路陸軍監獄(後為長春監獄),還在長通路原沙俄駐長春領事館設立新京警察官練習所。警務司長兼任兼任校長,第一任校長甘柏正彥。1935年7月開始在新京市南嶺小街大同學院東北部修建新校舍,1938年建成後遷入(現為「長春市歷史建築」)。1943年4月在中央警察學校的基礎上,成立了高等警察學校。
1932年在奉天、哈爾濱、齊齊哈爾和承德分別設立了警察官練習所。設本科、別科(講習科)和普通科三科,另外別設研究科。1934年各地的警察官練習所均更名為「地方警察學校」,此後在延吉、佳木斯、黑河、錦州、安東等省會城市均設立了地方警察學校,而在各省又設立基層警察訓練所。形成了三級警察教育體制。1943年4月各地方警察學校整合為「第一至第七警察學校」,不在歸各省警察廳管轄,均由高等警察學校監管。其中原新京地方警察學校改為滿洲國第一警察學校,其餘在奉天、哈爾濱、吉林、安東、齊齊哈爾和興安依次為「第二至第七警察學校」。
- 新京地方警察學校/第一警察學校
- 奉天警察官練習所/奉天省地方警察學校/第二警察學校:地點在瀋陽大西門外往南不遠的胡同里,原張作霖省政府所在地。
- 吉林警官練習所/吉林省地方警察學校(駐地今吉林市朝鮮族中學)/中央第三警察學校
- 哈爾濱警察官練習所/哈爾濱地方警察學校/第四警察學校
- 安東省地方警察學校/第五警察學校:在元寶山下現丹東市第一醫院住院部。
- 齊齊哈爾警察官練習所/齊齊哈爾地方警察學校/第六警察學校
- 興安警察學校/第七警察學校
- 延吉地方警察學校
- 通化省地方警察學校
- 牡丹江地方警察學校
- 佳木斯地方警察學校
- 黑河省地方警察學校
- 錦州省地方警察學校
- 熱河省地方警察學校
參考文獻
[編輯]- ^ 潘啟貴:「偽『滿洲國』罪惡統治的一個側面——記『七七』事變後鐵路警察的擴充及其強化」,發表於:《抗日戰爭史及史料研究(一)——中國近現代史史料學學會學術會議論文集》,1995年,第249-257頁。
- ^ 來源:搜狐網. 伪满警察制度和伪满军队历史. 搜狐網. 2017-12-18 [2018-06-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6-12) (中文(簡體)).
參考資料
[編輯]- 満州國民政部警務司『満州國警察概要』(康徳2年10月) 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レファレンスコード:A05020355600
- 満州國治安部警務司『満州國警察概要』(康徳7年11月) 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レファレンスコード:A0502035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