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573号决议
外观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第573号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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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1985年10月4日 |
会议 | 2,615 |
编号 | S/RES/573(文件) |
主题 | 以色列袭击突尼斯 |
投票 | 14票赞成 0票反对 1票弃权 |
安全理事会理事国 | |
常任理事国 | |
非常任理事国 |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573号决议于1985年10月4日通过,在听取了突尼斯的申诉后,决议谴责以色列空军在10月1日对突尼斯的攻击行动。袭击行动目标是巴勒斯坦解放組織的总部,以作为该组织此前在塞浦路斯谋杀三名以色列公民的报复。[1]
安理会提醒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在国际关系中应当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手段。考虑到以色列在袭击后立即承认的行为,安理会要求以色列今后不要发动此类袭击,并敦促会员国劝阻以色列不要再进行此类行为。决议还指出,考虑到袭击所造成的生命损失和物质损失,突尼斯有权获得赔偿。
最后,决议要求安理会秘书长在1985年11月30日之前提交一份关于当前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决议以14票支持,0票反对,美国1票弃权获得通过。
参考条目
[编辑]参考来源
[编辑]- ^ Williamson, Myra. Terrorism, war and international law: the legality of the use of force against Afghanistan in 2001. Ashgate Publishing, Ltd. 2009: 132. ISBN 978-0-7546-7403-0.
外部链接
[编辑]- 维基文库中的相關文獻:联合国安理会第573号决议
- 决议文本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