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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廷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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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廷章
大清四川省鄰水縣知縣
籍貫山東省登州府海陽縣
字號字琢菴
墓葬裡口村[1]
配偶李氏
親屬胡文伯
出身
  • 監生

胡廷章(?年—?年),字琢菴,山東省登州府海陽縣人,監生。歷任夔州府知府[2][3]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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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乾隆二十六年七月選安徽涇縣縣丞[4]
  • 乾隆五十年十月,遵例捐復,不准陞署[5]
  • 冕寧縣縣丞,乾隆五十一年八月調陞四川成都縣知縣[6][7]
  • 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任四川鄰水縣知縣[8]
  • 乾隆五十七年三月調陞四川邛州直隸州知州[9][10]
  • 嘉慶十一年八月,交部記名堪勝知府[11]
  • 嘉慶十二年正月,補授四川夔州府知府[12]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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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四川夔州府知府胡廷章墓在裡口村』。[光緒六年刻本]《海陽縣續志》卷之一
  2. ^ 『胡廷章任四川邛州直隸州知州授奉政大夫厯任夔州府知府授朝議大夫妻李氏封宜人晉封恭人』、『胡廷章四川夔州府知府』。[光緒六年刻本]《海陽縣續志》
  3. ^ 「胡廷章,文伯子,邛州知州、夔州知府」。[光緒七年刻本]《增修登州府志》卷之四十三文職
  4. ^ 『闌石。涇縣。中缺。疲難。……。縣丞加一級。胡廷章。山東海陽人。監生。二十六年七月選』。[京都同陞閣書坊刻本]《大清縉紳全書》乾隆二十六年秋
  5. ^ 「二十七日癸夘,内閣奉諭旨:吏部議覆李世傑奏請將承接緝逃兵丁處分,現在遵例捐復之崇寧縣知縣孫念祖等十二員陞署資州直隸州等缺,分别准駁一摺,所議甚是。孫念祖等十二員,前經奏准陞署資州直隸州等缺,尚未引見,囙該員等俱有承接緝逃兵處分,吏部照例扣除。嗣囙各省人數較多,予以及時自效之途,准其分别加倍捐復,已属格外施恩。但該員等雖准贖鍰自効,而其本江内有叅罰案件違礙陞遷者,仍照例扣除。今李世傑以孫念祖等奉旨准其捐復,續行奏請陞署知州直隸州等缺,經部查核,此内合例准陞者,止有永川縣知縣沈璉等三員,其餘崇寧縣知縣孫念祖等各員任内俱有别案違礙處分。是該員等即使本無逃兵處分,原不合例應陞,乃李世傑並不詳查,輙行奏請,是該員等囙得邀賞捐復,又欲陞遷于體獲之中。更思體獲李世傑不應為屬員乞思,至于知進而不知退也。除照吏部所議,沈璉、程煜、潘邦和等三員俱准其陞署,其孫念祖、潘成棟、張官五、髙瑛、楊崇鼎、髙塘、周澄、徐麟趾、胡廷章九員不准陞署外,着通諭各省督撫,干題請陞補各員時務詳核任内叅罰處分,毋得違例陳請,致開僥偉之漸」,《清高宗起居注》卷三十五乾隆五十年十月
  6. ^ 『調。錦里。成都縣。要缺。衝繁難。……。知縣加一級。胡廷章。山東海陽人。監生。五十一年八月陞』。[西榮慶堂刻本]《大清縉紳全書》乾隆五十三年春
  7. ^ 「又帶領四川總督保寧奏請陞署成都縣知縣之現任冕寧縣縣丞胡廷章引見。奉諭旨:胡廷章准其陞署成都縣知縣。」,《清高宗起居注》卷三十六乾隆五十二年七月
  8. ^ 『胡廷章,山東海陽監生,乾隆五十二年任』。[道光元年]《鄰水縣誌》
  9. ^ 『調。臨邛。邛州。中缺。衝繁。……。知州加一級。胡廷章。琢菴。山東海陽人。監生。五十七年三月陞』。[榮慶堂刊本]《大清縉紳全書》嘉慶元年春
  10. ^ 「又帶領署理四川總督孫士毅奏請陞署邛州直隸州知州之現任成都縣知縣胡廷章引見。奉諭旨:胡廷章准其陞署邛州直隸州知州,所遺成都縣知縣員缺,准其將南川縣知縣趙之忠調署。」,《清高宗起居注》卷四十一乾隆五十九年十一月
  11. ^ 「又將四川總督勒保保舉堪勝知府之邛州直隸州知州胡廷章帶領引見。奉諭旨:胡廷章著交部記名。」,《清仁宗起居注》卷十一嘉慶十一年八月
  12. ^ 「是日内閣奉諭旨四川夔州府知府員缺著胡廷章補授」,《清仁宗起居注》卷十二嘉慶十二年正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