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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贝里图斯法律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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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日同行評審已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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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灾多难的阿拉伯城市贝鲁特,市旗上却用拉丁文骄傲地写着「万法之母贝鲁特」,这是因为哪一个机构曾在此地弦歌不辍数百年,为查士丁尼法典立下汗马功劳?
      贝里图斯法律学校条目由CHih-See Hsie讨论 | 貢獻)提名,其作者为CHih-See Hsie讨论 | 貢獻),属于“history”类型,提名于2024年6月3日 14:13 (UTC)。
      • 說明:全文翻译自英维同名优良条目,并作注释和整理,同时提交同行评审,更详细的说明请移步那边。〇文中罗马皇帝Justinian的译名统一作「优士丁尼」,因为这样更接近拉丁语发音。另外,文中一些法律名词的中译参考了元照英美法词典和其他一些词典及网络资料,不一一具述。〇@Dkzzl邀请您审阅这篇条目,有关东罗马的历史您肯定更专业得多。〇斜阳草树,寻常巷陌,人道寄奴曾住。-C.-S. Hsie PER‧ASPERĀ‧AD‧ASTRA. 2024年6月3日 (一) 14:47 (UTC)[回复]
      • (!)意見:條目文句偶欠流暢。「至于贝鲁特得到「法律之母」的称号」,「至于」宜改為「以致」或「使」;「然而公元635年阿拉伯人大举征伐」,「然而」可以刪去;「地震之于贝鲁特又附带海啸与大火」一句,宜改為「地震之餘貝魯特又遭逢海嘯與大火」。(&)建議:刪去問題頭一句。--Banyangarden留言2024年6月3日 (一) 18:43 (UTC)[回复]
      • (+)支持--Banyangarden留言2024年6月4日 (二) 03:55 (UTC)[回复]
      • 有些詞彙建議簡化,如「耆宿」「隳毀」,「漸而見棄」似乎不是常見的用法,「另外,預先也要求掌握希臘語及拉丁語,因教學綱要所用經典的法律引文及帝國典章皆以拉丁語寫就」一句略不順。文字艱深不是壞事,但相信對多數讀者來說已相當難閱讀。—Y. Sean 2024年6月4日 (二) 04:12 (UTC)[回复]
        • (:)回應:我已经修改了部分措辞,并将文中两段诏书的中译由自行翻译改为《民商法论丛》中所刊登、由徐国栋教授审校过的版本。这个版本的意思和英维采用的英译本有细微差别,某些地方似乎更接近拉丁原文,但也有一些地方的译名我持保留意见。-C.-S. Hsie PER‧ASPERĀ‧AD‧ASTRA. 2024年6月4日 (二) 08:50 (UTC)[回复]
      • (!)意見:看了您的编辑摘要,我在此作些许回复。就具体用词而言,虽然英文维基用的是“repository”一词,但是去阅读引用的来源(Jefferey Walker, Rhetorics and Poetics in Antiquity,第91页)上面用的词就是“archive”。英文维基条目虽然评了FA,至少这段内容看起来是书中段落的改写,而且改写还有点差劲,不知道是不是为了避免侵权换了用词。( π )题外话:我一直认为,维基百科作为说明文,写作时注重的在于高效地传达准确的信息。因此和翻译小说不同,没有必要逐句翻译外文维基百科条目的每一句话,或者纠结用词,而是看到底它引用的来源提供了什么信息。考虑到两种语言文化的区别,我甚至会说一篇优质英文说明文的忠实中文翻译几乎不会是优质的中文说明文。Irralpaca留言2024年6月4日 (二) 08:34 (UTC)[回复]
      • (+)支持:翻译的灵魂还是信达雅。前提是不偏离原意,如何对语段与句子进行润色,使之更贴合中文读者的阅读习惯也十分重要。----FradonStar|八闽风云 2024年6月4日 (二) 17:40 (UTC)[回复]
      • (+)支持--Benho7599 | Talk 2024年6月5日 (三) 08:51 (UTC)[回复]
      • (+)支持--維基病夫邀請您加入❤️邊緣人小組·🖊️簽到 2024年6月5日 (三) 15:27 (UTC)[回复]

    同行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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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贝里图斯法律学校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
    评审期:2024年6月3日 (一) 14:45 (UTC)至2024年7月3日 (三) 14:45 (UTC)
    下次可評審時間:2024年7月10日 (三) 14:46 (UTC)起

    @DkzzlY._Sean诚邀斧正。本文全文翻译自英维同名优良条目,并作注释和整理。预备提报优良条目(同时已提交新条目推荐),故此先交评审。翻译参考了文中引用的来源(一些来源出于版权原因看不到),包括某些拉丁文、希腊文文献,翻译过程则有相当精力花在了译名上。当时的东罗马,拉丁语式微,希腊语崛起,所以文中的人名以哪种语言为准颇令人头痛(这些人名和英维采用的名称未必一样)。罗马皇帝Justinian的译名在文中统一作「优士丁尼」,因为这样更接近拉丁语发音。另外,文中一些法律名词的中译参考了元照英美法词典和其他一些词典及网络资料,不一一具述。将「Berytus」翻译成「贝里图斯」是权宜的做法。严格按照罗念生的拉丁语译音表,则应该翻译成「柏吕图斯」,但这样同「贝鲁特」差得太远。加上网络上有将此名翻译成「贝里图斯」的例子,即从之。文中还有几处地方的译名(如「居里卢斯」)没有严格按照罗氏译音表来,因为那张表在某些地方的用字和现在的翻译习惯差距太大了。

    译者考虑law study/study of law和jurisprudence的区别,两者不能都译作「法学」,所以前者译作「法学」,后者译作「法科」。有的词典会将jurisprudence译作「法理学」,但这个名词用在这里范围太窄。

    文中有两段诏书的翻译,其中主语均为we,译者考虑西方君主以复数人称自称的传统,翻译为「朕」,且中译所依据最主要的底本是十九世纪的英文译本(也参考了法文译本和拉丁原文),措辞比较古雅,全段只有一句话,所以译者在翻译中也用了接近文言的语体,全段只有一句话(不过译者相信读者能够看懂)。

    其实从优士丁尼的诏书中,可以看出他认为能办法律学校的城市除了君堡贝鲁特之外还有第三座城市,就是罗马城。但文中径称优士丁尼将法律学校砍到只剩两座,译者认为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当时罗马基本可以说不在东帝国皇帝手上。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诏令在1998年梁慧星《民商法论丛》中已有翻译,但一时找不到译本,暂时自行翻译。译者已经在图书馆找到资料。

    有关翻译观,译者还是倾向认为翻译应当尽量贴近原文,如果是说明文就更如此(鲁迅所谓「形式底地」应该是一种极端的例子),为此在以往的译文中,译者都尽量保证中英之间句型、语法、词汇(如有能力的话甚至词根也要)能一一对应,避免多对一的情况出现,比如序言第二段的「富饶」,Irralpaca公改为「富裕」者,就是译者认为「富裕」对应wealthy而不是affluent,无奈而作出的强译,为此译者专门查过汉语词典。不过译者不得不承认,过于拘泥这种译法容易使得文章流于死板,而且将大量本可以用来查证来源的时间浪费在了斟酌文句上。-C.-S. Hsie PER‧ASPERĀ‧AD‧ASTRA. 2024年6月4日 (二) 08:55 (UTC)[回复]

    • @DkzzlY._SeanIrralpaca译名讨论:是否应当将Berytus翻译成「贝吕图斯」?按照古典拉丁语,这个词的发音大致是/bɛrʏtʊs/,其实和「贝吕图斯」更接近,如果采用这个译名,一则接近拉丁发音,二则接近罗氏译音表,三则类似今之「贝鲁特」。Berytus这个名字并无广泛通行的中文译名,即使罗马法方面的专家徐国栋教授也只是将其直接当成贝鲁特来翻译,所以我认为不必跟从既有的名称(因为反正也不广泛)。-C.-S. Hsie PER‧ASPERĀ‧AD‧ASTRA. 2024年6月5日 (三) 13:27 (UTC)[回复]
      我不喜欢过于纠结译名,但如果要按照拉丁语来的话,应该选择“柏吕图斯”,因为“贝”有对应的Bei,y的读音本就接近ü。--Dkzzl留言2024年6月5日 (三) 15:55 (UTC)[回复]
    • Berytus:
      “其中,罗马法律学校和建立于3世纪初的贝鲁特(Berytus)法律学校的声名最为显赫”——何勤华(2010)《西方法学史读本》第3页
      “另有一些来自贝鲁图斯(Berytus)的法学教师的收藏”——徐松岩(2022)《古典学评论 第8辑》第9页
      “在离其家乡凯撒里亚不远的贝利图斯(Berytus)法律学校攻读法学”——张勇安,杨长云(2022)《世界史研究论文写作 案例与方法》第47页
      “这就如同律师必须是先从贝里图斯(Berytus)法律学校学习,然后在君士坦丁堡法律学校毕业的学生”——(英)拜尼斯(2012)《拜占庭 东罗马文明概论》ISBN :978-7-5347-6587-2,第187页--JuneAugust留言2024年6月15日 (六) 15:21 (UTC)[回复]
      感谢提供资料。在上述几个翻译中,「贝鲁特」是今称不可用,「贝利图斯」不符合「ry」音节音译的一般原则,「贝鲁图斯」「贝里图斯」似比较合适。另外冒昧问一下,这些书籍是从图书馆中获取的吗?-C.-S. Hsie PER‧ASPERĀ‧AD‧ASTRA. 2024年6月17日 (一) 10:43 (UTC)[回复]
      是的,都是图书馆资料。另外,之所以列出这些不同译者翻译出来的译名,并不是为了选择一个“最好”的译名,而是本着服务读者,方便读者选用各种不同译名来查询到本条目主题相关联的中文资料。比如“贝利图斯法律学校”就曾在以下几处出现,可供读者参阅相关联的信息:
      ——陈志强著. 世界历史文化丛书 拜占庭帝国通史. 2013,第279页
      ——任先行作;胡凯编;范鹏,马廷旭总主编. 陇上学人文存 任先行卷. 2022,第:249页
      ——李伟智主编. 盛世余晖·拜占廷. 2006,第159页
      ——王岩主编. 那时的中国看世界 中西上下五千年文明比较 第4卷. 2011,第221页
      ——张婷婷主编. 世界通史 2. 2015,第253页
      ——齐世荣主编. 精粹世界史--独特的拜占庭文明. 1999,第316页
      ……--JuneAugust留言2024年6月19日 (三) 13:58 (UTC)[回复]
      此外,“贝鲁特法律学校”也有相当多数译者、学者采纳为本条目所述主题的译名。
      相比较而言,反倒是“贝里图斯法律学校”、“贝鲁图斯法律学校”这两个译名能检索出来的相关信息比较少见。
      而“柏吕图斯”、“柏吕图斯法律学校”、“贝吕图斯”、“贝吕图斯法律学校”等原创译名,目前在下还未见有著作采纳,不便于读者用来检索相关信息。
      综上,在译名的使用中,不建议在已有中文译名的情况下另外原创译名并使用在条目中。--JuneAugust留言2024年6月19日 (三) 14:07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