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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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世界历史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国家机关或政治团体或组织,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以结束犯人的生命,剥夺生命权作为刑罚的处罚方式。执行死刑可称作处决、正法,被执行死刑称作伏诛、伏法。会判死刑的罪名称死罪,死刑通常的适用范围包括谋杀、屠杀、反人类罪、种族灭绝、恐怖活动、武装暴动、海盗、贩毒、叛国等;而执行死刑也有多种方式,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甚至不同的罪名,可能会有不同的处决方法。
由于当代对人权理念和实效的重视,剥夺生命权的合理性受部分人士批评,即使在民意有强烈共识支持死刑的状况下也是如此[1],因此死刑存废成为有争议的公共政策。研究显示死刑确实有助慰藉相当一部分的谋杀受害者家属、使之感觉正义得到伸张[2],推动废除死刑确实让一些谋杀受害者感到很受伤[3];另一方面,就死刑对谋杀的吓阻效果而言,尽管犯罪学者的共识是死刑无助治安,但支持和反对死刑有更强吓阻效果的研究皆存在,而且一直都有相当数量基于犯罪统计数据的量化研究,包括出于主张废除死刑的人的研究,支持死刑对杀人有更强吓阻效果的看法,[4]因此就目前的研究来看,死刑吓阻效果不明确,死刑可能有更强的吓阻效果,也可能没有;[5]而在死刑具有更强吓阻效果的状况下,废除死刑会导致更多杀人案;也不能认为所有支持死刑有更强吓阻效果的研究,都因为方法学或其他方面的问题而是无效的。
在2017年,全球有140国废除死刑或长期不使用死刑,有56国维持死刑,欧洲、美洲和大洋洲(包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多数国家废除死刑,亚洲许多国家则维持执行死刑,在非洲,许多国家维持死刑,但长期不执行死刑;联合国大会则多次通过无约束力决议,呼吁各国停止并最终废除死刑;另外“两公约”的内容虽然强烈建议废除死刑,但“两公约”本身在实质上并未要求必须废除死刑。[注 1]
历史
[编辑]早期产生
[编辑]几乎所有社会都有对罪犯执行死刑及其反对声音。在大多数情况中,死刑是用于惩罚犯涉及谋杀、谍报活动、叛国及部分军事审判原因的罪行。在一些国家中,诸如强奸、通奸、乱伦等性犯罪,或宗教犯罪例如伊斯兰社会中的叛教也会被诉诸死刑。在一些死刑合法的国家中,贩毒也是死刑的主要对象之一。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触犯毒品相关法律(第六章第七节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会被判死刑。在军事上,世界许多国家的军事法庭也会对一些怯战、逃逸、反抗及叛乱人员判处死刑[6]。
死刑的正式使用可以追溯到有文字记载的人类历史初期。许多历史记录和大量部落记录可以看出死刑为他们司法系统的一部分。对不正行为的惩罚通常包括了罚金、体罚、回避、流放和死刑。通常,罚金和回避是足以成为一种司法形式[注 2]。家族部落的世仇等原因,也会导致对一些赔礼道歉可以作为刑罚方式。但由于家族矛盾或调解机制可能会在家族世仇或仇杀中失效,可能性的犯罪会导致同态复仇(即以命偿命)的事情发生。
各种严重的肉体惩罚也相继而生,其中包含斩首、车裂、凌迟、幽闭、剥皮、烹杀、老虎凳等。
发展
[编辑]在世界某些地区,早期的共和制、封建制和部落式寡头政府产生了。这些国家通常有统一的语言、宗教和家庭关系。更重要的,这些国家的扩张通常是发生于在对抗相邻国家及关系的基础上。因此,各类型的皇室、贵族、平民和奴隶也随之产生。因此,这些部落制仲裁系统渐渐渗透成一种更具凝聚力的司法系统,其基于不同的阶层(而非部落)去塑造人际关系。这一最早的著名例子是汉谟拉比法典,其根据被害人及罪犯所述的不同阶层和团体而规定不同类型的惩罚和补偿方式。犹太法《摩西五经》(Pentateuch,旧约圣经最初的五部经典),规定了对于谋杀、绑架、巫术、不守安息日、亵渎,以及一系列性犯罪的死刑惩罚范围,尽管证据证明其实际执行甚少[8]。一个更远的例子是在古希腊中,雅典法律体系首次由德拉古引入:死刑被非常广泛地运用在各类犯罪中,尽管他的继承人梭伦将他的法典废除并创立新法,但仍保留了有关谋杀的部分[9]。古罗马时期,死刑也被广泛使用[10][11]。
阿巴斯王朝的巴格达哈里发,比如穆塔迪德(المعتضد بالله)曾经常使用酷刑[12]。因为依据《古兰经》,伊斯兰教完全支持死刑,虽然实际上更提倡饶恕[13]。在《一千零一夜》,主人公故事讲述者舍赫拉查德(شهرزاد)被描述为“明智和宽恕的声音”,他的哲学观点即是反对死刑,其理念通过《渔夫与魔鬼的故事》等故事进行讲述[14]。
相似地,在欧洲中世纪和早期现代欧洲,在现代监狱系统创建以前,死刑是一种热门的惩罚方式。18世纪的英国,有222种罪行可被判处死刑,包括盗伐树木和偷窃等罪,全因《血腥法典》(Bloody Code)所赐,不少在现今不被视为严重的罪行在当时也可判处死刑。[15]
中国的生杀大权过去最终都由集大权于一身的皇帝一人决定,死刑执行的数量也非常少(除了谋反罪)。630年,唐太宗只执行了29例死刑[16];730年,唐玄宗只执行了24例死刑;736年,则有58例。唐玄宗于747~759年则宣布废除死刑。但是两百多年后,一种极其残忍的死刑执行手法——凌迟却被创造,其通过上千次小刀割肉使罪犯苦受折磨致死。这种残酷刑罚在之后的一千年内广泛使用,直到1905年才被彻底废除。
尽管死刑被广泛使用,所谓的改革也在进行中。12世纪,塞法迪犹太法学家迈蒙尼德写到:“放过一千个有罪的人,总比判处一个无辜的人死刑更好”。他声称处死一个被指控的罪犯若不基于绝对确定,会导致举证责任急剧下降,直到单凭法官就随意定他人的罪。他的关注点是维持民众对法律的尊重,他同时认为因干出错事而引起的失误比起因遗漏而引起的失误更加可怕;类似地,古代中国的《尚书》也有“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说法,而一些解释认为,这段话的意思是“宁可没有处罚到真正的罪犯,也不能冤枉处死无辜的人”。
20世纪是人类历史上最血腥的一个世纪。国家之间战争导致的大屠杀屡见不鲜,特别是任意杀害敌方战斗人员,但是军队对己方人员也往往动用死刑来维持军纪。[17]自从枪械被发明后,持枪的行刑队常被用来执行死刑,此外一些威权国家会利用死刑作为消灭政治异议分子的手段。为了应对此种滥用死刑,公民组织逐渐开始呼吁尊重人权和废除死刑。
几乎所有的欧洲、中南美洲、太平洋国家及加拿大都完全废除死刑;与之相对地巴西、美国的31个州、危地马拉、加勒比海国家、亚洲、非洲则保留死刑。南非于1994年废除死刑,但是其国家治安现状依旧不佳,使其废除死刑的政策颇受争议。 [18]。
截至2008年为止,有95国明确废除死刑,9国规定只在特殊环境下执行死刑(比如战争),有35国虽然规定死刑但近10年内并无死刑执行案例,剩下的58国仍然保留死刑[19]。
行刑手段演变
[编辑]在早期的美国新英格兰的州份,公开处刑是一个非常庄穆和悲伤的时刻,有时会有大量人群参加并一同聆听牧师讲道[20],并由当地牧师或政治家做评论。1803年12月1日,《哈特福德新闻报》(The Hartford Courant)曾记录了一次行刑过程:“这一集会是在一种有序并庄穆的过程中进行……这种方式是如此得体并庄重,除了在新英格兰外,不可能出现在其他任何地方”[21]。事实上,这种趋势已经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进行:更少的痛苦、更多的人性化的行刑方式。18世纪末期法国发展了断头台,19世纪初期英国废除了车裂。通过踢凳子而实施的绞刑(即慢绞杀,因为窒息而引起死亡),变成高空坠掉,导致脖子和脊髓的脱节。在美国,电椅和毒气室已经取代了绞刑,但是这些也被静脉注射所实际取代,不过有批评称其反而增加了痛苦。然而,一些国家仍然采用慢绞刑方法、斧头枭首,甚至石刑等方式(虽然后者已经极少采用)。
废除
[编辑]在唐玄宗执政时期,曾在天宝六年(公元747年正月)间颁例废除死刑[22],以重杖流放岭南代替,《资治通鉴》记载:“(玄宗)慕好生之名,故令应绞、斩者皆重杖流岭南”。12年后(公元760年)唐肃宗因安史之乱而恢复执行[23]。
罗马共和国最后100年,法律上虽有死刑,但实际上并未执行;在1395年的英国,一个公共抗议陈述被罗拉德派的十二点结论(The Twelve Conclusions of the Lollards)所采纳。1516年出版的托马斯·莫尔《乌托邦》就曾争议死刑的益处,但尚无结论。1764年,意大利犯罪学家西萨尔·贝卡里亚的《犯罪与刑法》就针对非正义、社会政策、死刑及酷刑进行分析。受此书影响,神圣罗马帝国的利奥波德二世,就曾在托斯卡纳大公国废除死刑,此是近代历史上第一个永久废除死刑的地区。1786年11月30日,利奥波德二世公布刑法典修正案,其中明确废除死刑并命令捣毁其领域内的所有死刑刑具。2000年,意大利托斯卡纳区区政府规定每年的11月30日为该事件的纪念日,该日也被世界上300个城市以“世界城市废除死刑日”(Cities for Life Day)的名义纪念。[24]
1849年,罗马共和国废除了死刑,其宪法也是世界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除死刑的宪法。随后,委内瑞拉亦于1863年宣布废除死刑;1865年,圣马力诺废除死刑,该国最后一例死刑执行案例发生于1468年。在葡萄牙,根据其1852年、1863年的立法,死刑于1867年在该国告终。
二战后,废除死刑的国家增加。联邦德国在二战后不久就废除了死刑,但刑法有关死刑部分则迟至1953年修为无期徒刑[25]。有证据显示,联邦德国的废死,最早来自右翼政党的提案,原先目地并非是一般罪行的凶手,而是企图阻碍盟军对战犯执行死刑[26];但实际上废死并无影响战犯的处决,也被认为无法对其法院有拘束力,所以相关处决则持续到1951年。详情可见德国死刑制度一文。英国在1965年进行了一项五年实验,根据其1965年通过的法案,谋杀将不再被处以死刑。(叛国、暴力海盗行为、对皇家船坞纵火、以及战争时期的军事犯罪仍然有死刑之适用),本法案最后于1969年确定为永久法案。英国最后一次死刑执行是在1964年。1998年,英国宣布废除所有和平时期的死刑[27]。
1976年,加拿大废除死刑;1981年,法国废除死刑;1985年,澳大利亚废除死刑。197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正式决议,希望“全世界能逐步限制可能适用死刑的犯罪数量,并以逐步达到废除死刑为目标。”[28]
1846年5月18日,美国密歇根州宣布废除死刑,为该国第一个废除死刑的州[29]。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裁决弗曼诉佐治亚州(Furman v. Georgia)一案中认为大部分州有关死刑的法规违宪;然而,1976年,最高法院在审理格雷格诉佐治亚州(Gregg v. Georgia)一案时,又重新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适用死刑。此后更多的限制随不同案件而增多:阿特金斯诉弗吉尼亚州(Atkins v. Virginia,对于智商低于70,亦即智能不足的人使用死刑是违宪的)和罗珀诉西蒙斯案(Roper v. Simmons)(对于犯罪时未满18岁之被告课以死刑违宪)中。截至2009年3月18日,美国有15个州及华盛顿特区废除死刑。在那些没有废除死刑的州中,德克萨斯州为执行死刑最多的州(占了全美国死刑执行人数的三分之一)。
美国《国会山》2019年7月25日报道,美国司法部长巴尔(William Barr)当天宣布,联邦政府决定在近20年后恢复执行死刑。而根据美国司法部发布的声明,这一决定与“五名死囚有关”。[30]
联合国大会在2007年、2008年、2010年、2012年、2014年和2016年等多次大会上[31]通过无约束力的决议,呼吁所有国家停止执行死刑,并希望各国最终废除死刑。[32]联合国作为“两公约”之一的《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内容也强烈建议废除死刑,唯《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本身并未要求必须废除死刑,仅其第二任则议定书有此种要求。
现状
[编辑]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就有部分国家开始废除死刑,1977年有16个国家废除死刑,1980年代拉丁美洲民主运动使废除死刑国家的数量大幅提高。据大赦国际资料,截至2009年4月30日世界上超过67%的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死刑,其中废止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有92个,废止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为10个,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为36个[注 3],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有138个,而在法律上保留死刑的国家为105个,其中在实践中适用死刑的国家现在为59个。
现今所有欧盟的成员国依据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第2条,禁止使用死刑[34]。东欧剧变后大量中欧和东欧国家为了进入欧盟而纷纷废除死刑,而这被认为是因为欧盟要求其成员国废除死刑所致。在这些国家中,对死刑的公共支持虽各有诉求,但逐渐减少[35],现时欧洲就只有白俄罗斯一国保留死刑,美洲和大洋洲多数国家也废除死刑;而很多非洲国家则是保留死刑但长期不执行;另一方面许多亚洲国家的死刑,有强烈的社会及民众支持,死刑事务也很少引起政府和媒体的关注,甚至一些人认为,死刑是可以挽救执政满意率的作法[36],特别是在一些非洲和中东国家,当地的较高暴力犯罪率与保守的社会使支持死刑的比例一直很高。
在罗马尼亚,废除死刑曾引发民众抗议,在1990年1月7日罗马尼亚前独裁者齐奥塞斯库夫妇被处决后不久,救国阵线的领导人以法令废除了死刑,[37][38]而这引发了一系列要求恢复死刑的抗议活动,这是因为一些罗马尼亚人认为这是前共产党人逃避惩罚的一种方式所致。[39]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国家在废除死刑问题上有反复期,譬如美国曾经在1967年废除死刑,但在枪支泛滥的较高暴力犯罪率及民意支持下从1977年恢复。菲律宾在1987年废除死刑后,在较高暴力犯罪率下于1993年重新规定;2006年再次废除,于2017年、2020年曾又提出恢复死刑法案[40][41]。因而未来废死也不一定就完全废止,也可能会恢复。
中华民国法务部于2018年8月31日执行死囚枪决。对此,欧盟对外事务部(英语:European External Action Service ,EEAS)随即发出声明表达因人道、人类尊严理由反对执行死刑,呼吁台湾停止执行死刑。[42]
马来西亚在2018年经历改朝换代和马哈蒂尔·穆罕默德上任后,由首相署部长刘伟强开始推动全面废除死刑,然而因民间组织的反对迫使原本预计于2019年4月提呈国会的废除死刑法案挪后至10月提呈,同时也建议将原有的全面废除死刑改为废除强制死刑。
争议
[编辑]死刑的必要性一直都受到争论。在现代,人权的概念被认为和公平正义息息相关,捍卫弱势人权更被认为是公平正义的伸张[43];而现代社会注重量化数据和客观事实的作法,也让政府在制定、维持和废止等时候,必须考虑政策的实际效果,因此死刑存废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虽然从定义上来看,死刑在法律中只有保留和废除两个选项,但因为死刑牵涉到的议题众多,因此在存续和废除的观点底下,也各有大量不同的子意见,而保持、恢复死刑制度的检讨在各国也始终不断,因此死刑存废问题有时被认为是难论是非对错与治安相关数据佐证的价值观之争[44][45][46][47][48][49][50][51][52][53]
反对死刑者提出,犯罪者也有人权,死刑本身是残虐的刑罚,而且执行死刑本身并不是公平正义的展现或者和公平正义无关,因此若死刑无助治安,就该根据宪法比例原则废除死刑;而死刑支持者经常认为死刑是为公平正义的彰显[54],并将废除死刑视为破坏公平正义实现甚至欺负谋杀受害者家属[3]的作为,而这也使得提倡废除死刑的人和团体广泛受到批评。[55]
死刑的支持者主张死刑可以遏制犯罪,并且是警方和检察官的一个有效工具(比如认罪协商等)[56],同时亦能确保罪犯无法再次犯罪,进而保障了整体社会的安全,并且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慰籍,使公平正义得到伸张。
死刑造成的一些问题在于完全无法补救司法造成的错误;另外在一些案件中,死刑的执行会导致重要人证消失(即便此人确实有罪)。例如在美国有强暴犯因DNA测试而在21年后平反的例子[57];澳大利亚也有在处死后81年发现是冤死的例子[58];台湾的江国庆冤案;中国大陆的滕兴善死刑冤案[59]、聂树斌死刑冤案、呼格吉勒图死刑冤案等;另外尽管传统上认为“因人怕死,因此死刑能用以吓阻杀人犯罪”[60],相对无期徒刑而言,死刑对故意杀人犯罪等会被判死刑的罪名的吓阻力是否较高也被某些人所质疑,有些研究指出,死刑具吓阻力,有些研究则认为死刑不具吓阻力,甚至有研究指出死刑不仅没有吓阻力,反还会增加谋杀犯罪率[60];另外死刑相对无期徒刑的成本、死刑对受害者遗族的抚慰效果,以及应报正义、修复正义与人道主义等,都成为死刑存废争议的重点之一。反对者则主张死刑不可回复,倘若误判,则无法加以救济;另外死刑成本可能较高[61]、死刑执行旷日废时造成的死囚现象及这种现象所造成的人权侵害等,也是一些人所提出的问题,主张废除死刑的人可能就此认为死刑该废除,但支持死刑的人认为死刑旷日废时和废死人士的阻挠与死囚本身不断利用救济管道拖延执行的做法有关,甚至死刑的成本也和这种不断拖延的执行有关系。
实际效果
[编辑]一般人在直观上常认为死刑有助控制谋杀案的数量、有助维持治安;多数犯罪学者[62]及大赦国际等人权团体认为死刑无助治安[63],“死刑无助治安”这点,是多数犯罪学者的学术共识,而“死刑不能减少谋杀,甚至还可能会增加谋杀[60],因此死刑无助治安”的说法,也确实有量化数据研究的支持[64][65],但目前依旧有许多支持死刑有助治安的量化数据研究,这其中包括Naci Mocan等倾向废除死刑的人做的研究[4],因此死刑是否有更强的吓阻效果、死刑是否有助治安这点,不能算有真正的定论;另一方面,有研究显示,死刑确实有助抚慰受害者家属;此外一些人认为死刑是唯一能确保杀人犯不再犯罪的方法,或者说死刑是唯一能确保杀人犯不会再犯下杀人罪的方法。[66]就现阶段而言,应该认为死刑吓阻效果不明确,也就是死刑可能无助治安,但不能否定死刑可能确实有助治安。以下内容乃是一些相关的解说。
一些研究认为死刑对谋杀没有更强的吓阻效果,也有相当多基于谋杀犯罪率数据的量化研究指出死刑确实对谋杀有更强的吓阻效果。一个综合1996年至2010年关于美国死刑吓阻效果的24篇研究的列表显示,在这24篇研究中,有17篇明确指出死刑有吓阻效果,有5篇明确指出死刑没有吓阻效果,而两篇则认为吓阻效果不明确;在两篇认为死刑吓阻效果不明确的论文中,有其中一篇指出死刑吓阻效果存在,但证据薄弱;另外在这24篇研究中,其中一篇(Yang & Lester, 2008)为对死刑吓阻效果的后设分析,而该篇后设分析明确支持死刑有吓阻效果的说法,但该篇文章也说,死刑吓阻效果的呈现结果,和研究所用的方法相关[67][68];另外消息指出,韩国在1998年停止执行死刑后,谋杀率显著增加。[69]
另一方面,美国以外的研究常常指出死刑无助治安,例如澳大利亚于1960年代中期执行了最后一个死刑,但杀人犯罪率长期而言无明显变化。英格兰于1966年废止死刑,废止后二十年内杀人犯罪率上升了60%,但上升幅度远低于其他犯罪种类,例如暴力犯罪率上升了160%。尼日利亚的研究亦未发现死刑减低命案犯罪率之效果。[70]
一些人认为,即使吓阻效果不明确,死刑也依旧需要执行,例如美国马凯特大学的政治学教授约翰·麦卡丹(John Mcadam)就曾说“如果我们处决杀人犯,而死刑其实没有更强的吓阻效果,那我们就只是杀了一堆杀人犯;如果我们不处决杀人犯,而死刑可以更好地吓阻谋杀,那我们就等于是杀了一堆无辜人士。在这两者间,我宁可选择前者,对我而言,这不是一个困难的问题。”[注 4][71]
除了死刑的吓阻效果外,死刑对受害者的潜在效果也是另一个重点[72][73],有研究显示,执行死刑确实有助相关罪案的受害者家属。一份对138个被告被判处死刑的谋杀案的受害者家属的调查显示,在这些受害者家属中,有35%的人认为执行死刑让他们感到“正义得到伸张”,有31%的人感到执行死刑让他们“感到慰藉”,而这两个比例彼此之间并不重合;与之相对地,这其中总共只有19%的人认为执行死刑“不代表正义得到伸张”或者“让他们感到慰藉”;换句话说,尽管不是所有的受害者家属认为死刑让他们感到“正义得到伸张”,也不是所有的受害者家属认为死刑让他们“感到慰藉”,但对凶手执行死刑,确实有让至少一部分谋杀受害者家属感到正义伸张或感到慰藉的效果。[2]
宗教观点
[编辑]不同宗教对死刑的看法各不相同。以下条列出各宗教对死刑的看法,对于不同宗教对死刑的看法,可见宗教与死刑一文。
佛教
[编辑]佛教信仰者的生活依据佛陀所教导的八正道,戒律要求不谈论世俗政治等事情[74],佛陀本人没有关于刑狱的论述[75]。
“ | 王告子曰:当依于法,立法具法,恭敬尊重,观察于法,以法为首,守护正法。……国有孤老,当拯给之,贫穷困劣,有来取者,慎勿违逆。国有旧法,汝勿改易。……彼父王忽然命终。……唯此一王,自用治国,不承旧法,其政不平,天下怨诉,国土损减,人民凋落。…… 时,国人民,转至贫困,遂相侵夺,盗贼滋甚。伺察所得,将诣王所白言:此人为贼,愿王治之。……时,王即出库物,以供给之,而告之曰:汝以此物,供养父母,并恤亲族,自今已后,勿复为贼。余人转闻,有作贼者,王给财宝,于是,复行劫盗他物。…… 时,王念言:……如是无已,我今宁可杻械其人,令于街巷,然后载之出城,刑于旷野,以诫后人耶。……国人尽知,彼为贼者,王所收系,令于街巷,刑之旷野。时,人展转自相谓言:我等设为贼者,亦当如是,与彼无异。于是,国人为自防护,遂造兵杖、刀剑、弓矢,迭相残害,攻劫掠夺。 自此王来,始有贫穷。有贫穷已,始有劫盗;有劫盗已,始有兵杖;有兵杖已,始有杀害。[76] |
” |
后世论师有关刑狱的看法,如《大毘婆沙论》:
“ | 问:若依先王所制法,令刑罚有过,得杀罪不?答:得,王及法司,若遣他杀,得杀生无表罪;彼所遣人,及若自杀,俱得杀生表、无表罪。 | ” |
废除说
[编辑]死刑是国家法律的一种,属国家政治范畴。佛教以慈悲和智慧为根本,在国家政治、治理国家上亦然。在佛教《大正藏》中,法华部的《大萨遮尼干子所说经·王论品》,是外道耆那教大萨遮尼干子[77]对国家法律的详细论述,其中多次强调:应废止死刑,以及割截手脚眼耳鼻舌身等的刑罚,是其慈悲观在国家政治、国家法律上的体现。大萨遮尼干子宣说:在国家法律中,对于作奸犯科之人,为了断除他的罪过,让他改过悔过,应依于大慈大悲之心,除去死刑和各种酷刑——割断手脚、耳朵、鼻子、舌头、挖去眼睛外,不但要对他呵责,关入牢狱,系上枷锁,捆绑、鞭打,甚至于剥夺他的财产,流放到偏远的地方,都是可以的;而不是以恶心,舍弃这个众生。这个就叫做慈心而非嗔心[78]。认可大萨遮尼干子的理论已经充分说明,大乘佛教对待死刑的态度。
因果法则是一种自然法则,它与在国家法律中是否应以慈悲心废止死刑无甚关系。这就如同不能因为存在因果报应,就以贪嗔痴心杀害他人是合理的一样,任何人也没有理由以因果报应为由,承认死刑不违背佛教所倡导的慈悲之心,进而承认死刑合理。佛教提倡宽恕之道,若以因果说明死刑,将会出现问题,因为被害者同时可以解释为是上辈子的加害者,而这辈子遭到报应所以被杀。若以因果说明死刑同时与吃素相冲突,因为动物被吃,也可以被解释成来受报应。那么就与佛教提倡的戒杀矛盾了。密教部的《楞严经》云:“以人食羊,羊死为人,人死为羊;如是乃至十生之类,死死生生,互来相啖……汝负我命,我还汝债,以是因缘,经百千劫,常在生死。”死刑所导致的因果循环也是这样:处死犯人可能会导致仇恨的循环,为了解决这问题,故佛教以宽恕之道解决这因果的无限轮回。从佛教的慈悲观和智慧观来看,佛教明确主张废止死刑及各种酷刑。
存留说
[编辑]因果论或现世报论者提出:种何因,结何果。因果报应,如影随形。“假使百千劫,所作业不亡,因缘会遇时,果报还自受。”若无视因果论,则佛教的世界观六道轮回,将面临最大的考验[79]。台湾佛教界人士李炳南虽未曾就废除死刑做出直接的回答,但他曾主张说依照法律判处罪犯死刑、以及对罪犯执行死刑,并无因果业报,并主张杀人犯被判处死刑,乃是自己感召的果报[80][81][82];此外,台湾的释星云法师曾说道:“废除死刑,在佛教的因果法则上,也是无法成立的,因为‘如是因,招感如是果’,造因不受果报,也是于理不合。”[83]
还有为救生而不得不杀生,宝积部的《佛说大方广善巧方便经》提到为救五百人杀一人。佛教为主要宗教信仰的国家,不一定废除死刑,譬如泰国至今仍然继续使用死刑。台湾法官也曾说:“况且佛祖在《长阿含经》也曾说:‘杀一个恶人,等于行一个大善。’[注 5]”,并以此为据,判连续杀人犯死刑[84]。
基督宗教
[编辑]《旧约圣经》的《利未记》中有主张杀人偿命以及其他类似的、基于“以眼还眼”的法条[85];此外,死刑得到早期天主教神学家的支持,尽管其中一些人,如圣盎博,鼓励神职人员不宣布或执行死刑。圣奥古斯丁以根植于《上帝之城》第一条戒律来回应废死者。[86]奥古斯丁的论点就是这样的:“既然权力的代表只是(上帝)手中的一把剑,那么对于国家权力的代表而言,将罪犯处死,丝毫不违反‘汝不得杀人’的戒律。”[87]托马斯·阿奎那和邓斯·司各脱认为政府当局执行死刑是有《圣经》论述支持的[86];另外,香港天主教会1973年5月4日在其刊物《公教报》上,表示“教会认为,政府有权为大众的利益,而执行合法的死刑”。[88]
然而在近代,一些基督宗教教会并不支持死刑,废除死刑也成了罗马天主教的官方立场,2018年8月,教宗方济各以一道诏书批准了《天主教教理》第2267号关于死刑的新文本。这段新条文继承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在《生命的福音》中的训导,指出不能接受处死一个罪犯的生命作为对其罪行的处罚,因为这残害人的尊严。修改后的2267号内容如下[89]:
长久以来,合法当局在完成了合法程序后便诉诸死刑,这被认为是恰当地回应了某些严重罪行,是可接受的手段,即使方法极端,却使公益受到保护。今日,人们越来越强烈地意识到,即使犯了极严重罪行的人也不该失去他的人性尊严。此外,已经出现一种对国家刑罚意识的新理解。总之,迄今已经发展出更有效的监禁系统,以保障公民受到应有的保护,但同时也不能断然拒绝给罪犯自新的机会。因此,教会依照《福音》的教导,表明‘死刑是不能接受,因为它残害人的不可侵犯性和尊严’,同时决心致力于在全世界废除死刑。
伊斯兰教
[编辑]穆斯林学者认为,根据古兰经里的经文,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这一原则的例外情况是除非经过司法判死。他们的信念是:“不要杀了真主赋与的灵魂,除非经过法律的正当程序。”死刑与否,依古兰经或是依据古兰经所制定的法律。这在以伊斯兰教为国家宗教,或是国民大多信仰伊斯兰教的大多数国家较为常见。
伊斯兰教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谋杀案或过失杀人案的受害者不论任何时候,甚至是在行刑前一刻都可以原谅加害者,进而马上当众释放(例如伊朗就曾有过失杀人案的被害者原谅加害者并当众释放的案例)。在伊斯兰教中,罪行的所有受害者或受害者的家属有权参与审判,他们在穆斯林的监督下,可以决定是否处罚到死刑。
但是,杀害作出下列行为的人,可能会被视为“符合教义”的杀人。[90]
犹太教
[编辑]犹太教《塔纳赫》的《利未记》中有主张杀人偿命以及其他类似的、基于“以眼还眼”的法条[85];此外,在犹太教地位仅次于《塔纳赫》的典籍《塔木德》中,允许四种执行死刑的方式,这四种方式分别为石刑、火刑、绞刑和斩首;然而在近代,主要的犹太教支派,包括正统派、保守派和改革派等,其拉比组织都倾向反对死刑。[93][94]
关于犹太教与死刑间的关系,可见犹太教与死刑一文。
与死刑议题相关的组织
[编辑]国际特赦组织
[编辑]推动废除死刑的国际组织主要是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该组织提倡废除死刑[95]。其年都会发布《死刑处决和判决报告》(Death sentences & executions),2013年的报告全文分7个章节共计56页,报告指出,2012年,全世界22个国家共有778人被执行司法处决(该项统计不包括朝鲜等国家)。
台湾废除死刑推动联盟
[编辑]台湾废除死刑推动联盟(英语:Taiwan Alliance to End the Death Penalty,TAEDP),简称废死联盟,于2003年成立,由包括大赦国际台湾分会、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民间司改会)、台湾人权促进会(台权会)、台北律师公会、辅仁大学和平研究中心、台湾基督长老教会、东吴大学张佛泉人权研究中心等团体所组织的废除死刑任务型联盟。组织形态为社团法人,并由台湾人权促进会、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从旁执行废死任务[96][97]。
废死联盟一直都是饱受非议的团体,是因为死刑存废本身有争议,以及废死联盟的一些言论和行为,让民众感觉废死团体的言行对社会正义与治安造成负面影响、缺乏换位思考的同理心、亦让相关案件受害者家属感到自己不受支持、觉得自己受到二度伤害甚至被废死团体欺负所致。[3]
世界反死刑联盟
[编辑]世界反死刑联盟,于2002年成立,由众多非政府组织、律师协会及地方政府组成。旨在国际层面的,反对死刑。
比喻
[编辑]死刑也能作为一种比喻,通常用于宣告生命即将结束或永久的剥夺某项资格与权力,如“被医院判死刑”,是指一个人被诊断出绝症,无法以正常医疗手段治愈,且该病程极大机会于短时间进展到死亡的情形。
注释
[编辑]- ^ 《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三编第六条第二款:“凡未废除死刑之国家,非犯情节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时有效并与本盟约规定及防止及惩治残害人群罪公约不抵触之法律,不得科处死刑。死刑非依管辖法院终局判决,不得执行。”第六款:“本盟约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而延缓或阻止死刑之废除。”《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亦附有第二任择议定书,其中第一条规定:“在本议定书缔约国管辖范围内,任何人不得被处死刑。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其管辖范围内废除死刑。”
- ^ 比如在英文中谋杀“murder”就是来自法语的“mordre”,意指赔偿足以因其导致不公正死亡的巨额罚金[7]
- ^ 此处的事实上废止死刑,以过去10年未执行一例死刑为标准
- ^ If we execute murderers and there is in fact no deterrent effect, we have killed a bunch of murderers. If we fail to execute murderers, and doing so would in fact have deterred other murders, we have allowed the killing of a bunch of innocent victims. I would much rather risk the former. This, to me, is not a tough call."
- ^ 尽管《长阿含经》里无这类的内容,但新闻稿里提及法官将此类内容的出处引为《长阿含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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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阿含经·大空经》:“阿难!彼比丘,行此住处心,若欲有所说者,彼比丘,若此论,非圣论,无义相应,谓:论王论、贼论、斗诤论、饮食论、衣被论、妇人论、童女论、淫女论、世间论、邪道论、海中论。不论如是,种种畜生论。”
- ^ 《增一阿含经·礼三宝品》:“其后善尽王,不承父业,正法替废,由是七宝,不复来应,善行不继,五减遂至。人民短命、薄色、少力、多病、无智。五减以至,转复贫困。困穷窃盗相糺。诣王启曰:此人不与取,王即敕外行刑。国人闻,不与取,王辄杀之。皆咸其恶,各兴利刀,刀自此始造,由是杀生从此起,便有两恶出。次复淫犯他妻,夫主共诤,自言我不,便成四恶。两舌遘斗,是为五恶。斗则相骂,是为六恶。言不至诚,是为七恶。嫉他和合,是为八恶。含忿色变,是为九恶。心怀疑乱,是为十恶。十恶已具,五减转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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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编辑][在维基数据编辑]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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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行动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