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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声明。
《电讯条例》是香港法例第106章,于1962年订立,旨在规管电讯、电讯服务与电讯设备的使用。除了规管一般电讯公司发牌事项外,条例亦限制电讯行业的反竞争行为、电话窃听、在通讯器材发播淫亵内容,并禁止市民在未获批准下在大气电波广播内容。由于条例涉及多项触及通讯自由等范围,其执行情况近年屡受香港舆论关注。
2007年11月律政司指香港民运人士司徒华出席一个无牌电台的节目,对他予以起诉,但同样有出席节目的亲政府人士却未受起诉,再次令公众关注条例执行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