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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伊拉克同盟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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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伊拉克同盟條約是1930年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伊拉克王國政府之間簽署的聯盟條約。該條約規定英國駐巴格達大使的地位比其他國家外交官更高,伊拉克要聘請英國人擔任該國外交官;英籍行政官員可以繼續留在伊拉克;英國可以占用巴士拉附近和巴格達附近的兩個空軍基地;英軍有在伊拉克陸地、領水、領海、領空有自由活動的權利;伊拉克軍隊必須聘用英國顧問和教官,伊拉克軍官必須由英國培養。[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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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英国-伊拉克同盟条约》. 《中國大百科全書》第三版網絡版. 2022-01-20 [2023-06-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