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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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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懸掛於江蘇省蘇州市小區外的兵役宣傳標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其兵役制度是「實行以志願兵役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在實踐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兵役制度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執行志願兵役制,而僅在法理上保留義務兵役制,但此種法理保留具有實際執行力,如拒服兵役將會被視作拒絕履行公民義務而非撤回志願[1][2]

一國兩制制度下,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未被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的在特區實施之全國性法律,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無須也無條件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部隊,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預備役部隊或民兵組織[3]

詞彙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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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美國智庫詹姆斯敦基金會的研究,中國人民解放軍對志願役和義務役的定義不作明顯區分。例如,「徵兵」原本指強制徵兵的政策,但該詞在解放軍文件中既表示志願役募兵、也表示強制徵兵。而自願加入軍隊的過程直接稱為「徵集」而非「募集」,這和英語及其它語言中對於募兵和徵兵兩詞的明顯區分不同,也很容易造成外界的誤解和混淆。儘管其兵源近乎完全是自願入伍,但這些士兵皆被稱為「義務兵」,而義務兵變成士官時才稱為「志願兵」,此種標準與國際通行的做法不同。[4][5](p. 47)

這種將一般士兵定義爲「義務兵」、將「士官」定義爲「志願兵」的做法,在很長時間內給外界造成了誤解。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修更改了其《兵役法》,將中國人民解放軍以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兵役制度描述為「實行以志願兵役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這種做法既是爲了讓其義務兵和志願兵概念可以與國際接軌,也是爲了讓其他國家能認識到解放軍與武警部隊目前主要為自願入伍。但保留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條款給可能的強制義務役制度引入留有了一定的彈性。 [5](p. 53)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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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制度相同,圖中為武警上等兵,屬於義務兵。

中國在商周時期就已經建立了兵役制度,隨着朝代更迭,兵役制度也在不斷演變[6]。中國古代兵役制度有徵兵制軍戶制府兵制募兵制等多種[7]。1933年中華民國南京國民政府頒佈《兵役法》確立了義務兵役的基本原則,但並未嚴格依法實行徵兵[8]

在自1927年至1949年的長期戰爭中,中國共產黨的武裝力量從第一次國共內戰時期的中國工農紅軍第二次國共內戰時期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均一直採取志願兵役制(即募兵制[9][10][11]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人民解放軍繼續實行志願兵役制。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均有保衛祖國、遵守法律、遵守勞動紀律、愛護公共財產、應徵公役兵役和繳納賦稅的義務。」第二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民兵制度,保衛地方秩序,建立國家動員基礎,並準備在適當時機實行義務兵役制。」[12]但因抗美援朝戰爭爆發,裁軍和兵役制改革被暫停[12]

195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制度第一次改革正式開始。為配合兵役制度改革,更好地應對軍事戰爭任務和需求,中央開展了一系列兵役制度調整和安排,如裁軍、部隊轉型、軍區調整等等。彭德懷在1954年全國軍事系統黨的高級幹部會議上所作的《四年來的軍事工作總結和今後軍事建設上的幾個問題》中表示,應根據未來的作戰區分來建立一級軍區和二級軍區。1955年2月11日,國務院國防部發佈《關於全國軍區重新劃分的決定》[12]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保衛祖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1955年7月30日,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頒佈,這標誌着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制度走上法制化道路,也標誌着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制度正式從志願兵役制調整為義務兵役制。本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歲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9][13][14]。義務兵役制從1956年開始實行,到1957年中國人民解放軍基本完成了從志願兵役制向義務兵役制的轉變[9][12]

經過此次改革,除個別單位保留了極少數志願兵役制士兵外,中國人民解放軍全軍基本上全是義務兵[9]。志願兵役制由此一度廢除[11]。《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推行義務兵役制後,吸引了大批青年特別是有文化的青年應徵入伍,兵員的文化程度由此提升,為此後軍隊武器裝備更新和軍事訓練水平提高打下了很好的兵員基礎。同時義務兵服役期限短,兵員輪換周期加快,不僅為國家經濟建設輸送了大批人才,而且有效提高了後備力量質量,有利於國家實現「寓兵於民」的國防發展戰略。但是到1960年代,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科技水平逐漸提高,士兵因文化素質不高、服役期限短等問題,逐漸難以勝任複雜的技術崗位[12][9][9]

195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兵役分現役和預備役,服現役的稱現役軍人,服預備役的稱預備役軍人,現役軍人和預備役軍人分軍官、軍士和兵,軍士和兵的現役期限是:陸軍公安軍的軍士和兵服現役三年;空軍、海岸守備部隊、公安軍艦艇中的軍士和兵服現役四年;海軍艦艇部隊的軍士和兵服現役五年[14]。此後關於義務兵服現役年限,1965年規定為陸軍4年,空軍5年,海軍6年。1967年改為陸軍2年,空軍3年,海軍4年。1978年起,義務兵服現役年限分別是:陸軍部隊的戰士3年,空軍、海軍陸勤部隊和陸軍特種技術部隊的戰士4年,海軍艦艇部隊、陸軍船舶分隊的戰士5年。1984年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將士兵的服役年限規定為陸軍3年,空軍、海軍4年。1998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將義務兵服現役期限一律改為2年,並取消超期服役的規定[9]

針對上述問題,中央軍委副主席兼總參謀長鄧小平在1977年的一次軍委會議上首次提出實行「輩子兵」的設想。1978年3月7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作出《關於兵役制度問題的決定》,將單一的義務兵役制改為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同年11月,中央軍委頒發《中國人民解放軍部分義務兵改為志願兵的實施辦法》,規定義務兵超期服役滿5年後,由本人自願申請,經批准可改為志願兵,第一批從1979年春季退伍的義務兵中選改。自此,兵役制度進入以義務兵為主體、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階段[9][12][15]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法也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其中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並且規定「超期服現役的義務兵服現役滿五年,已成為專業技術骨幹的,由本人申請,經師級以上機關批准,可以改為志願兵。」退出現役的士兵和軍官以及其他符合兵役條件的公民,在規定的年齡內服預備役;民兵組織既是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也是預備役人員的基本組織形式[9][12][15][16]

實行「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制度,具體體現在兩方面:第一,義務兵是軍隊的主要成分,志願兵僅占士兵總數的10%到15%;第二,志願兵役制以義務兵役制為基礎,志願兵並非直接從社會上招募,而是從義務兵中選改,義務兵是志願兵的主要來源[9]

1990年代,中央軍委制定了新時期軍事戰略方針,提出軍事鬥爭準備、軍隊建設「兩個根本性轉變」,繼續減少軍隊數量並加強軍隊質量建設。隨着中國人民解放軍武器裝備現代化水平提高,專業技術兵在士兵中比例大幅提高。為此,改革以義務兵為主體的兵役制度,增加志願兵數量,減少義務兵數量就勢在必行[9]

1998年,實施了兵役制度的第三次改革。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正。這次兵役制度的改革主要有4個方面:一是刪除了「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提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二是縮短了義務兵服役期限;三是改革了志願兵服現役制度,將志願兵一次性選改和退出現役的規定改為志願兵分期服現役制度,並且調整了志願兵服現役的期限,服役達最高年限者可以享受退休待遇,並規定「根據軍隊需要,志願兵也可以直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四是完善了預備役制度,調整了士兵預備役分類對象,增加了一類士兵預備役的技術含量,明確了民兵預備役人員參訓的時間、內容及要求[9][12]

1999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269號發佈《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決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其中將第二條修改為「現役士兵按兵役性質分為義務兵役制士兵和志願兵役制士兵。義務兵役制士兵稱義務兵,志願兵役制士兵稱士官,並依照本條例授予相應軍銜。」[17]此次修改對士官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對士官的使用範圍、數量比例、激勵機制、服役期限、生活待遇、安置辦法等方面都加以調整。此後,志願兵役制士兵稱「士官」,而「志願兵」僅在涉及兵役性質時使用。根據該條例規定,全軍和武警部隊士兵新式軍銜(警銜)標誌於1999年12月1日啟用,至1999年12月底,1988年設置的士兵軍銜等級和專業軍士、軍士長的稱謂自行取消[11]

通過這輪改革,義務兵和士官的數量在軍隊中再無主次之分,甚至在一些特種部隊裏士官的比例還超過義務兵。這次改革使更多的技術骨幹和基層骨幹留在部隊,部隊整體素質加強,同時士官選改及退役機制獲得明確,激勵及制約機制更趨完善[9]

長期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員徵集的主體一直是農村和城鎮待業青年,文化程度普遍不高。隨着新時期部隊信息化進程加快,部隊對高素質兵員的需求急劇上升。同時隨着高等教育大眾化,高等學校畢業生服義務兵役也有了基礎。2005年10月底,國務院、中央軍委冬季徵兵令宣佈:全面開展徵集在校大學生入伍工作。2008年徵兵令中,首次明確將兵員徵集的主體從農村和城鎮待業青年調整為各級各類院校應屆畢業生。2009年,中國人民解放軍首次大規模從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中直接招收士官,至同年底共徵集13萬名高校畢業生服義務兵役[9]。2009年,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出台《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2011年,國家出台《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高等學校在校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退役復學後學費資助暫行辦法》。從2001年到2011年,徵兵工作完成了高學歷兵員徵集制度的調整,基本實現了從高校畢業生中大規模徵集兵員的新徵兵方式[12]

2009年7月,中央軍委頒發《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並於同年底全面施行新的士官制度。這是繼1999年士官制度改革後又一次重大改革,改革包括7方面:第一,增加高技術專業士官編制,將士官編制擴大至近90萬人。第二,調整士官結構比例,取消士官服役分一期至六期的做法,增加中、高級士官數量,減少初級士官數量。 第三,調整士官軍銜制度,將士官軍銜從6個銜級調整為7個銜級。第四,改進士官選拔辦法,擴大從地方院校大專以上畢業生中直接招收士官的數量,建立選取高級士官專家評議制度。第五,完善士官培訓體系,新任或晉升士官均須接受資格培訓和升級培訓。第六,健全士官管理體系,建立有條件的全程退役制度。第七,調整士官工資待遇,提高中級士官基本工資,調整士官津貼補貼[9]。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調整了兵員徵集範圍,刪去了關於正在全日制學校就學的學生可以緩徵的規定,規定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徵集年齡可放寬至24周歲,同時規定大學畢業生入伍後表現優秀者可直接提拔為軍官,大學生入伍後可保留入學資格或學籍,退出現役2年內允許復學,復學後參加國防生選拔或畢業後申請擔任軍官者優先錄取;將兵役登記時間從每年9月30日提前到6月30日,以便和大學生畢業時間及普通高校招生時間銜接。此外,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還增加了軍人基本待遇的規定,完善了撫恤優待政策[9]

2020年1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再次對兵役制度進行改革,自當年起將義務兵徵集由一年一次徵兵一次退役,調整為一年兩次徵兵兩次退役。其中上半年徵兵重點徵集各級各類院校往屆畢業生、高職高專畢業班學生和各類社會技能人才,下半年徵兵重點徵集各級各類院校應屆畢業生、在校生和新生[18]。之後由於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的爆發,2020年上半年徵兵工作推遲至下半年一併組織實施,徵集時間統一調整為8月1日開始,惟全年徵集新兵總任務不變[19]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首次明確將志願役作為主要兵源[20]

公民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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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1]

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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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工作分為四級分別負責:

  1. 全國的兵役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由國防部負責[1]
  2. 各軍區按照國防部賦予的任務,負責辦理本區域的兵役工作[1]
  3. 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兼各該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辦理本區域的兵役工作[1]
  4.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規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務。兵役工作業務,在設有人民武裝部的單位,由人民武裝部辦理;不設人民武裝部的單位,確定一個部門辦理[1]

兵役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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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1]

  • 現役軍人:「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稱現役軍人」。現役軍人包括[1]
  • 預備役人員:「經過登記,預編到現役部隊、編入預備役部隊、編入民兵組織服預備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預備役的,稱預備役人員。」[1]

現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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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義務,同時享有公民的權利;由於服兵役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由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役軍人必須遵守軍隊的條令和條例,忠於職守,隨時為保衛祖國而戰鬥。」[1]

現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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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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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時徵集

從2020年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每年進行兩次次徵集服現役工作,「全國每年徵集服現役的人數、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兵役機關和有關部門組成徵集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徵集工作。」[1]根據2020年起執行的義務兵徵集安排,徵兵時間區分為上半年和下半年兩次,上半年徵兵從2月中旬開始,3月底結束,新兵批准入伍時間為3月1日;下半年徵兵從8月中旬開始,9月底結束,新兵批准入伍時間為9月1日[18]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徵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徵集的,在22周歲以前仍可以被徵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徵集年齡可以放寬至24周歲。」「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徵集女性公民服現役。」「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可以徵集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7周歲未滿18周歲的公民服現役。」[1]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兵役登記制度[1][21][22]。「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在當年6月30日以前,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安排,進行兵役登記。經兵役登記並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徵公民。」[1]但完成兵役登記者不一定會入伍服役[23]。「應徵公民符合服現役條件,並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批准的,被徵集服現役。」[1]

從2013年起,全面實行網上徵兵,適齡男女青年應登陸「全國徵兵網」進行兵役登記和應徵報名。應徵需要經過網上登記、初審、體格檢查、政治審查、走訪調查(指實地調查其家庭背景是否符合徵集要求)、預定新兵(即初步確定新兵人選)、張榜公示、批准入伍7個環節[24]。「應徵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唯一勞動力的,可以緩徵。」「應徵公民正在被依法偵查、起訴、審判的或者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徵集。」[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如果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或者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戰時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因為志願應徵青年始終十分充足,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49年成立以來從未進行過強制徵兵[25][與來源不符]。但自1990年代起,部分經濟發展較快、生活變富裕的地區開始出現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或者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現象。這些地區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制定了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對拒絕、逃避者依法進行行政處理[26][27][28]

服役
在中國,列兵上等兵都屬於義務兵軍銜,與士官的肩章有明顯區別。

1988年9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第14號令發佈《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1993年、1999年、2010年先後三次修訂。其中規定了士兵的服現役管理、現役士兵的軍銜、獎懲、待遇、退出現役等方面。本條例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為二年。」「義務兵享受供給制生活待遇。」[1]《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規定,「服現役第一年的義務兵,授予列兵軍銜;服現役第二年的列兵,晉升為上等兵。」[29][30]

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有兩種出路,一是可以改為士官,二是退役。另外,士兵(義務兵和士官)中的優秀者可被選拔入軍隊院校學習,畢業後成為現役軍官;具有普通高等學校本科以上學歷表現優秀的士兵也可以不經上述學習而直接提升為現役軍官[1]

退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士兵服現役期滿,應當退出現役。」並規定個別情況可提前退出現役[1]。《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出現役:

  1. 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未被選取為士官的;
  2. 士官服現役滿本級規定最高年限未被選取為高一級士官的,在本級服現役期限內因崗位編制限制不能繼續服現役的;
  3. 服現役滿30年需要退出現役的或者年滿55周歲的;
  4. 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殘疾等級後,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5. 患病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
  6. 因軍隊編制調整需要退出現役的;
  7. 因國家建設需要退出現役的;
  8. 士兵家庭成員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災難等變故,確需本人維持家庭正常生活,經士兵家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證明,經師(旅)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批准退出現役的;
  9. 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經師(旅)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批准退出現役的。」[29]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還規定,「服現役期限未滿的義務兵,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二十條和其他有關規定的,經師(旅)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現役。」「戰時,士兵因傷病住院治療後,經醫院證明不宜繼續服現役的,不再介紹回原部隊,由軍隊醫院或者後方團級以上單位辦理手續退出現役。」[29]

自2011年11月1日起,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同時1987年12月12日國務院發佈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1999年12月13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下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廢止。《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國家建立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該條例規定了退役士兵移交和接收、安置(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與供養)、保險關係的接續、法律責任等方面。本條例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六十條規定,「義務兵退出現役,按照國家規定發給退役金,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可以發給經濟補助。」並規定了一系列優待措施[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及相關規定,退役士兵受到政府優待。義務兵退役後,由原徵集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接收,並根據戶口所在地及服現役期間立功受獎情況,作出妥善安排[3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士兵退出現役時,符合預備役條件的,由部隊確定服士兵預備役;經過考核,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服軍官預備役。」[1]

軍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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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軍士是來源是:「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經批准可以選改為軍士;服現役期間表現特別優秀的,經批准可以提前選改為軍士。根據軍隊需要,可以直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軍士。」[1]《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規定,「軍士從服現役期滿的義務兵中選取,或者從軍隊院校畢業的軍士學員中任命,也可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29]

服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軍士實行分級服現役制度。軍士服現役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年,年齡不超過五十五周歲。」「軍士實行軍銜級別工資制。」[1]《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規定,「軍士分級服現役年限為:初級軍士最高6年,中級軍士最高8年,高級軍士可以服現役14年以上。初級軍士、中級軍士在本級最高服現役年限內,按照崗位編制規定確定服現役時間。」「軍士擔任除副班長、班長以外的分隊行政或者專業技術領導、管理職務的,必須經軍事院校培訓。」「軍士擔任專業技術工作職務的,應當經相應專業技術培訓,並達到規定的技能等級標準。」「直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軍士,應當經入伍訓練和任職培訓。」[29]

退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軍士退役安置分為四種情況:

  1. 軍士退出現役,服現役不滿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條規定的辦法安置。
  2. 軍士退出現役,服現役滿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本人自願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規定辦理。
  3. 軍士服現役滿三十年或者年滿五十五周歲的,作退休安置。
  4. 軍士在服現役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喪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置[1]

現役軍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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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現役軍官由下列人員補充:

  1. 選拔優秀士兵和普通高中畢業生入軍隊院校學習畢業的學員;
  2. 選拔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的國防生和其他應屆優秀畢業生;
  3. 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學校本科以上學歷表現優秀的士兵;
  4. 改任現役軍官的文職幹部
  5. 招收軍隊以外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人員。

並規定「戰時根據需要,可以從士兵、徵召的預備役軍官和非軍事部門的人員中直接任命軍官。」[1]

服役

1988年9月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1994年第一次修正,2000年第二次修正並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警官適用本法[33]

該法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是被任命為排級以上職務或者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並被授予相應軍銜的現役軍人。」「軍官按照職務性質分為軍事軍官、政治軍官、後勤軍官、裝備軍官和專業技術軍官。」「軍官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組成部分。」[33]《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軍官實行職務軍銜等級工資制」[1]

退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現役軍官按照規定服役已滿最高年齡的,退出現役;未滿最高年齡因特殊情況需要退出現役的,經批准可以退出現役。」「軍官退出現役時,符合服預備役條件的,轉入軍官預備役。」[1]《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規定,「軍官平時服現役的最高年齡分別為:

  1. 擔任正團職職務的,五十歲;
  2. 擔任師級職務的,五十五歲;
  3. 擔任軍級職務的,副職五十八歲,正職六十歲;
  4. 擔任其他職務的,服現役的最高年齡與任職的最高年齡相同。」[33]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還規定了軍官未達到平時服現役的最高年齡而應當退出現役的條件。對於現役軍官退役後的安置,該法規定「軍官退出現役後,採取轉業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職務,或者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的方式安置;有的也可以採取復員或者退休的方式安置。」符合條件的還可離職休養[33]

文職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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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根據需要配備文職幹部。本法有關軍官的規定適用於文職幹部。」[1]

預備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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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預備役部隊是以現役軍人為骨幹,以預備役軍官、士兵為基礎,按統一編制為戰時實施成建制快速動員而組建起來的部隊。其師團已納入中國人民解放軍建制序列,授有番號、軍旗。預備役部隊戰時根據國家發佈的動員令轉為現役部隊,歸指定的現役部隊指揮;平時隸屬相應軍兵種系統,接受所屬軍兵種系統和省軍區系統共同領導[34][35][36]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退出現役轉服預備役的,轉服人民解放軍預備役。

士兵預備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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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士兵預備役有兩個來源:一是「士兵退出現役時,符合預備役條件的,由部隊確定服士兵預備役」,二是「經過兵役登記的應徵公民,未被徵集服現役的,辦理士兵預備役登記。」[1]

服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士兵預備役的年齡,為十八周歲至三十五周歲,根據需要可以適當延長。」「士兵預備役分為第一類和第二類。」[1]

第一類士兵預備役包括下列人員:

  1. 預編到現役部隊的預備役士兵;
  2. 編入預備役部隊的預備役士兵;
  3. 經過預備役登記編入基幹民兵組織的人員[1]

第二類士兵預備役包括下列人員:

  1. 經過預備役登記編入普通民兵組織的人員;
  2. 其他經過預備役登記確定服士兵預備役的人員[1]
退役

「預備役士兵達到服預備役最高年齡的,退出預備役。」[1]

軍官預備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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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預備役軍官包括下列人員:

  1. 退出現役轉入預備役的軍官;
  2. 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退出現役的士兵;
  3. 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學生;
  4. 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專職人民武裝幹部和民兵幹部;
  5. 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非軍事部門的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1]
服役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所稱預備役軍官是「被確定為人民解放軍預備役排級以上職務等級或者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等級,被授予相應的預備役軍官軍銜,並經兵役機關登記的預備役人員。」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出現役的人員,服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預備役的,適用本法[37]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規定,「預備役軍官按照職務性質分為軍事軍官、政治軍官、後勤軍官和專業技術軍官。」「軍官預備役按照平時管理和戰時動員的需要,分為兩類:在預備役部隊任職的和預編到現役部隊的預備役軍官為第一類軍官預備役;其他預備役軍官為第二類軍官預備役。」「預備役軍事、政治、後勤軍官的職務等級設置為:正師職、副師職、正團職、副團職、正營職、副營職、正連職、副連職、排職。」「預備役專業技術軍官的職務等級設置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初級專業技術職務。」預備役軍官設有相應的軍銜[37]

退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預備役軍官按照規定服預備役已滿最高年齡的,退出預備役。」[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規定,「預備役軍事、政治、後勤軍官平時服預備役的最高年齡:

  1. 擔任師級職務的,五十五歲;
  2. 擔任團級職務的,五十五歲;
  3. 擔任營級職務的,五十歲;
  4. 擔任連級職務的,四十五歲;
  5. 擔任排級職務的,四十歲。」[37]

「少數預備役軍官確因工作需要,經過批准,平時服預備役的最高年齡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的年齡不得超過五歲。」[37]

「預備役專業技術軍官平時服預備役的最高年齡:

  1. 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六十歲;
  2. 擔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五十五歲;
  3. 擔任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五十歲。」[37]

「未達到平時服預備役最高年齡的預備役軍官,由於傷病殘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服預備役的,應當退出預備役。」[37]

預備役人員的軍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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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預備役士兵的軍事訓練,在現役部隊、預備役部隊、民兵組織中進行,或者採取其他組織形式進行。」「預備役軍官在服預備役期間,應當參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軍事訓練;預編到現役部隊和在預備役部隊任職的,參加軍事訓練的時間可以適當延長。」「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決定預備役人員參加應急訓練。」[1]

軍隊院校從青年學生中招收的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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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根據軍隊建設的需要,軍隊院校可以從青年學生中招收學員。招收學員的年齡,不受徵集服現役年齡的限制。」「學員完成學業考試合格的,由院校發給畢業證書,按照規定任命為現役軍官、文職幹部或者士官。」相應規定也適用於從現役士兵中招收的學員[1]

除了軍隊院校培養學員之外,還有軍隊依託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培養的國防生。「軍隊根據國防建設的需要,可以依託普通高等學校招收、選拔培養國防生。國防生在校學習期間享受國防獎學金待遇,應當參加軍事訓練、政治教育,履行國防生培養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畢業後應當履行培養協議到軍隊服現役,按照規定辦理入伍手續,任命為現役軍官或者文職幹部。」[1]

國防生制度於2017年起廢除。

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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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民兵是不脫產的群眾武裝組織,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助手和後備力量。」「其任務是:(一)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二)執行戰備勤務,參加防衛作戰,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三)為現役部隊補充兵員;(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參加搶險救災。」[1]

民族鄉街道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民兵組織。凡十八周歲至三十五周歲符合服兵役條件的男性公民,經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確定編入民兵組織的,應當參加民兵組織。」「根據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歲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歲以上的男性公民參加民兵組織。」「國家發佈動員令後,動員範圍內的民兵,不得脫離民兵組織;未經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民兵組織所在地。」[1]

民兵組織分為基幹民兵組織和普通民兵組織:

  • 基幹民兵組織:「是民兵組織的骨幹力量,主要由退出現役的士兵以及經過軍事訓練和選定參加軍事訓練或者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未服過現役的人員組成。基幹民兵組織可以在一定區域內從若干單位抽選人員編組。」
  • 普通民兵組織:「由符合服兵役條件未參加基幹民兵組織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單位編組。」[1]

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高中學生的軍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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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農業大學2006級學生軍訓閱兵式

普通高等學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的軍事訓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的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高中學生履行兵役義務的基本形式[38],除極少數普通高等學校如針對華僑的暨南大學外均須實施[39]。《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普通高等學校的學生在就學期間,必須接受基本軍事訓練。」[1]

  •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的軍事訓練:「普通高等學校設軍事訓練機構,配備軍事教員,組織實施學生的軍事訓練。」另外,「根據國防建設的需要,對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學生,再進行短期集中訓練,考核合格的,經軍事機關批准,服軍官預備役。」此種「培養預備役軍官的短期集中訓練,由軍事部門派出現役軍官與普通高等學校軍事訓練機構共同組織實施。」[1]
  • 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的軍事訓練:「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配備軍事教員,對學生實施軍事訓練。」[1]

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高中學生的軍事訓練,「由教育部國防部負責。教育部門和軍事部門設學生軍事訓練的工作機構或者配備專人,承辦學生軍事訓練工作。」[1]

戰時兵員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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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為了對付敵人的突然襲擊,抵抗侵略,各級人民政府、各級軍事機關,在平時必須做好戰時兵員動員的準備工作。」[1]

戰時兵員動員是在國家發佈動員令以後,由各級人民政府、各級軍事機關實施:

  1. 現役軍人停止退出現役,休假、探親的軍人必須立即歸隊;
  2. 預備役人員、國防生隨時準備應召服現役,在接到通知後,必須準時到指定的地點報到;
  3.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必須組織本單位被徵召的預備役人員,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報到;
  4.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優先運送應召的預備役人員、國防生和返回部隊的現役軍人[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還規定,「戰時根據需要,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決定徵召三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男性公民服現役,可以決定延長公民服現役的期限。」「戰爭結束後,需要復員的現役軍人,根據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復員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現役,由各級人民政府妥善安置。」[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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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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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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