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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謠言亦稱流言、蜚言、蜚語、讕言、流言蜚語,早期有民間反應的意思[註 1]。製造和傳播謠言的行為則被稱為造謠。
根據學者Peterson和Gist[1]的看法,謠言也可能是針對公眾所關心的事物,所提出的一種未經證實的解釋或理由。進一步來說,謠言的講談是社會交換市場中,也許廉價,但卻珍貴的商品。換言之,謠言牽涉到的是未經可靠來源證實的訊息,但我們可以更精確的說,謠言是一種人與人之間,口耳相傳,但缺乏可靠證據支援的陳述或信念。
謠言的傳布最初僅能以口耳相傳流傳,或是雜書、娛性節目,網際網路興起後,電子郵件和部落格網站等成了謠言最佳的流傳平台。隨著行動網路發展,這兩者又被即時通訊工具和社群網站等有手機軟體或是手機網站介面取代。
另一種看法認為,在中文語意中「謠言」更具有貶義性,往往不是依據事實,而是憑空想像或根據主觀意願刻意編造的傳言,製造這種傳言的行為被稱作「造謠」,傳播這種傳言的行為被稱為「傳播謠言」。由於謠言產生的根基不是以事實為依據,其真實性無從談起,謠言往往會被真實的資訊所揭露。
謠言的真實性
[編輯]謠言的真實性往往值得商榷,有的謠言一開始就是徹頭徹尾的謊言;也有原本是真實的事物,但由於在眾人口中相傳,偏離了最初的版本,變成不真實的謠言。例如一個很典型的範例是口香糖品牌司迪麥的一則廣告:一開始說的是「新建築正在倒塌中」,傳話到最後變成「貓在鋼琴上昏倒了」。[2]
謠言舉例
[編輯]美國
[編輯]1930年12月,紐約市街頭一個布朗克斯區的商人從報紙上讀到一個質疑銀行穩定性的訊息,隨後他去合眾國銀行(Bank of United States)一家支行要求職員把他的股票拋售掉,他拿到自己的錢之後,散布了一個謠言,說這家銀行拒絕兌現他的股份,中午時分,2萬到2萬5千人來到這家銀行擠兌現金,這家支行被兌走現金200萬美元。第二天,合眾國銀行倒閉。1930年11月和12月,600家銀行倒閉。《紐約時報》刊登了他的故事。[3]
1991年,美國一家線上服務機構在網際網路上發布詆毀網友名譽的謠言,被告上法庭[4]。1995年,一家網路服務商在網上發布詆毀網友名譽的謠言被起訴[4][5]。
2006年,美國一名女子誣稱另外一女子是「騙子」、「行騙大師」,連續10個月如此稱呼對方,被處理「誹謗罪」,受害者獲賠1130萬美元。[4][5]
2010年,美國馬里蘭州年僅15歲的少女普林斯因其同學在她的Facebook上留下大量不實的淫穢語言而自殺,肇事者被判處緩刑或社群勞動[4][5]
2011年,15名因在網上發表評論的美國網友被列為「網路誹謗案」的被告,原因是他們在網路發帖「發表不實言論、咒罵、侮辱原告本人以及對支援桑蘭的人進行人身攻擊」,桑蘭在此次訴訟中索賠18億美元。[4][5]
2011年,美國俄勒岡州一個網友發表數篇部落格文章,造謠稱某企業高管在處理一起破產業務時行為不檢,該企業不久後對這個網友提出誹謗訴訟,要求賠償1000萬美元,最後地方法院裁定這個網友誹謗罪成立,賠償原告250萬美元。[4][5]
中國
[編輯]在中國歷史中有不少通過散布謠言以達到政治目的範例:
如《史記》記載,秦朝陳勝、吳廣聚兵舉事時,「乃丹書帛曰『陳勝王』,置人所罾魚腹中……夜篝火,狐鳴呼曰『大楚興,陳勝王』。」清朝學者姚祖恩批點《史記》時說:「魚腹、狐鳴等事,看似兒戲,而人心魅惑,不可復回。正以舉事之初,恐眾心疑懼,聊藉此以鎮定之。」[6]
元末,元朝政府治理黃河,河北農民韓山童將一隻石頭埋在河中,韓山童、劉福通隨後在工地上散播「莫道石人一隻眼,挑動黃河天下反」的謠言,策動農民工舉事。[7]
清朝雍正朝,由於康熙朝儲位之爭的影響,各種政治謠言不一而足,謀父逼母、弒兄屠弟、貪財好殺、酗酒淫色、懷疑株忠、好諛任佞亦成為對雍正帝的評價。
大躍進時期,糧食生產及其它方面不切實際的「放衛星」的謠言層出不窮。1958年6月8日,黨媒《人民日報》登載了河南省遂平縣衛星農業社5畝小麥平均畝產達到2105斤」的浮誇報[8]。此例一開,後續愈演愈烈:《人民日報》7月12日報道河南省西平縣城關鎮和平農業社第四隊二畝小麥豐產試驗田,總產14640斤,平均畝產7320斤[9];8月13日,又刊登麻城建國一社早稻畝產三萬六千九百多斤。9月12日,《廣西日報》報道田地畝產「十三萬四百三十四斤十兩四錢」。[10][11][12]
文化大革命時期,政治謠言大面積用於詆毀、攻擊不同立場的人,例如在中央領導層利用散布謠言對彭德懷 [13][14]及劉少奇[15][16][17][18] 進行政治迫害。
由於資訊時代的到來以及人們對國家傳統媒體信任感喪失,網路謠言通過吸引眼球、搏點擊量得到快速廣泛傳播。其影響之深,甚至能誤被國家傳統媒體採用,產生惡劣影響。在各種網路自媒體泛濫的今天,傳統媒體顯得非常被動,所謂「造謠一張嘴,闢謠跑斷腿」。[19]
因造謠被刑事拘留、行政拘留
[編輯]2018年10月20日,山東鄆城李樓煤礦發生事故導致21人遇難。男子王某於10月21日10時許,在「新浪微博」發布帖文,內容為「鄆城李樓煤礦發生重大安全事故21人被掩埋,已確認9人死亡」。當地警方以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為對其行政拘留十天並處罰款500元[20]。
馬來西亞
[編輯]印尼
[編輯]法律責任
[編輯]根據造謠情節的輕重,可面臨如下處罰:
- 民事責任:由於謠言侵犯了被造謠者的名譽權,根據《民法典》第179條,法院可以判處造謠者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 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21]。
- 刑事處罰:
- 2013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公布,內容是:「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詳細刑法入罪細節參見兩高明確網路誹謗資訊被轉發達500次可判刑(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22][23][24][25]。
- 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自11月1日起實施。修正案規定,編造虛假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路或其他媒體上傳播,或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1]。
- 根據《刑法》第291條,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資訊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涉嫌觸犯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根據《刑法》第378條和第433條,在戰爭時期造謠惑眾,擾亂軍心,非軍人涉嫌觸犯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軍人則涉嫌觸犯戰時造謠惑眾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 《電訊條例》第28條「虛假或具欺騙性的遇險等的訊息」。
- 《簡易程式治罪條例》第20B條,與電話、訊息或電報有關的罪行,使用電報、電話、無線電報或無線電話傳送任何其明知是虛假的訊息,旨在對他人造成煩擾或不便,或旨在令他人產生不必要的憂慮,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2個月。[26]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313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或散佈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27]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28]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條例實施期間:2020年1月15日~2021年6月30日)[29]
2008年,韓國《電氣通訊基本法》第47條第1款規定,「以危害公共利益為目的,利用電子通訊裝置公然散播虛假資訊的人,將被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繳納5000萬韓元以下罰款」。[30][31] 然而憲法法院於2010年12月28日裁定,《電氣通訊基本法》第47條第1款規定違憲,何謂「以危害公共利益為目的」的行為因案而異,法律專家很難斷定,違反了法律明確性原則。[32]
若散播的謠言有機會損害他人信用,散播者可能幹犯刑法第233條信用毀損罪[33]。若謠言妨害到他人業務,有機會干犯刑法第233、234條業務妨害罪[33][34]。若謠言有機會損害他人社會評價,則可能幹犯刑法第230條名譽毀損罪[35]。金融商品取引法亦規定有風說流布的相關事項。
馬來西亞國會上下兩院於2018年4月3日通過《2018年反假新聞法令》,並於同年4月9日獲得第15任最高元首蘇丹莫哈末五世陛下御準的聯邦法令。該法令於2018年4月11日在聯邦憲報頒布,並於當日正式生效。[36]
2018年3月27日,土著團結黨總裁馬哈地·穆罕默德在接受馬來西亞詩華日報採訪時指出,政府向國會提呈《2018年反假新聞法令》含有政治目的,為的是約束反對黨繼續提出對政府不利的訊息。他指出,政府要落實反假新聞法案,讓人聯想到他們的政治目的是希望藉由該法案賦權政府,逮捕批評政府的人士。[36]
德國實施「網頁內容稽核」,主要政府部門是:內政部下屬的聯邦刑警局;家庭部下轄的「青少年有害媒體稽核署」。 [37]
法國法律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煽動社會動亂、煽動種族歧視、損害他人名譽、侵害他人隱私、鼓動和推介反社會道德、不實廣告宣傳等行為均要受到法律制裁,最高可被判處3年徒刑和4.5萬歐元的罰款」。[31]
印度的《資訊科技法》規定:「在網上散布虛假、欺詐資訊的個人最高可判處3年有期徒刑,對故意利用電腦技術、破壞國家安全或對人民實施恐怖主義行為者,可判處有期徒刑直至終身監禁」。[31]同時,印度政府監控facebook和twitter,要求網路業者協助刪除非法內容,包括煽動民族仇恨、威脅國家團結與公共秩序。[31]
註釋
[編輯]- ^ 《後漢書·杜欒劉李劉謝列傳第四十七》載「光和五年,詔公卿以謠言舉刺史、二千石為民蠹害者」,注曰「謠言謂聽百姓風謠善惡而黜陟之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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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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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果殼網 謠言粉碎機小組(簡體中文)
- 果殼網 流言百科(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簡體中文)
- 蘭姆酒吐司 (Rumor & Truth)(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繁體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