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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里圖斯法律學校

座標33°53′46″N 35°30′16″E / 33.89611°N 35.50444°E / 33.89611; 35.5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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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里圖斯法律學校
Schola iuris Berytensis
貝魯特法律學校
法律學校確切位置尚不明,但據推測當位於內澤默廣場(圖)正北方,希臘正教會聖喬治主教座堂旁側
類型高等院校
屬於尤莉婭·奧古斯塔·費利克斯殖民地(貝里圖斯)
位置 黎巴嫩貝魯特
座標33°53′46″N 35°30′16″E / 33.89611°N 35.50444°E / 33.89611; 35.50444
文化古羅馬東羅馬
時期古典時代晚期
居民
廢棄時間公元551年
現狀尚未發掘
位於貝魯特
位於貝魯特
貝魯特市內,法律學校的設想位置
位於貝魯特
位於貝魯特
貝里圖斯法律學校 (黎巴嫩)

貝里圖斯法律學校(又名貝魯特法律學校)是古典時代羅馬法研究的一大中心,坐落於貝里圖斯(拉丁語Berytus,今黎巴嫩貝魯特)。在歷代羅馬皇帝贊助下,學校長期繁榮,成為帝國重要的法律學術中心,直至公元551年毀滅。

羅馬帝國的法律學校為帝國典章建立了有條不紊的貯藏體系,同時將法科研究與實踐制度化,為繁忙的朝廷減輕壓力;這些歸檔也為法官引用法律判例提供了便利。貝魯特法律學校的創立時間尚不明確,可能在公元1世紀奧古斯都治下。現存最早提及此學校的文獻據推定出現於公元238至239年間,其時學校已經揚名。貝里圖斯法律學校吸引的多為年輕富裕的羅馬公民,校內教授還為優士丁尼《民法大全》作出重大貢獻。學校在帝國全境名聲四布,以至貝魯特得到「法律之母」的稱號。至東羅馬優士丁尼一世一朝,皇帝將各行省法律學校關閉,只餘下少數學校仍然允許教授法科,貝魯特法律學校位列其中。

貝魯特法律學校修業時長五年,主要為古典法律文本及帝國典章之修訂分析,也包含案例討論。優士丁尼個人十分關心教學過程,責令貝魯特主教、海岸腓尼基行省總督及學校教師維護學校紀律。

公元551年貝魯特發生大地震,重創腓尼基海岸一帶,其後學校設施盡毀,遷至西頓,以期重建,然而公元635年學校又罹阿拉伯人大舉征伐,終於未能倖免。古代文獻表明學校在古基督復活教堂[註 1]旁,這一教堂的殘跡在今貝魯特歷史中心希臘正教會聖喬治主教座堂下方。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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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皇帝作為公理的保障人,公認當投入大量時間處理法政事務。皇帝為首席執法官,主要的法權[註 2]在於經理一切公共事務,為此可隨時指令任何人予以協助。[1]

就法律上訴、臣民請願、諸執法官及總督所呈司法請示而言,歷代皇帝皆細心諮詢法律專家(iuris consulti),這類人一般是自騎士階層中徵辟的秘書官。自奧古斯都在位(公元前27年-公元14年)以後,法學家開始為帝國詔令建檔,法學研究成為一種行政職能,由帝國提供資助。任何新作出的判例都基於檔案所載法律先例,及早前所作審議之上。這些發展推動建立了西方世界最早的法律學校體系,其目的在於培養專業的法律家。[1]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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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古斯都治下,貝魯特建城,時名「貝里圖斯尤莉婭·奧古斯塔·費利克斯殖民地」[2]Colonia Iulia Augusta Felix Berytus[註 3]且授予意大利權[註 4]的地位),其建立乃為第五馬其頓軍團第三高盧軍團參與阿克提姆海戰退伍軍人提供殖民地。羅馬選擇此地為地區中心而非更著名的腓尼基城市泰爾西頓,後二者都曾有同羅馬敵對的鬥爭歷史。[3][4]

考古場地邊緣一大規模教堂
聖喬治主教座堂坐落於貝魯特古代的軸向正街(Cardo Maximus[註 5]上,法律學校當年位置則在拜占庭的基督復活教堂旁,是為今之主教座堂的前身

貝魯特首次作為法學研究一大中心在書面作品中提及,是在新凱撒利亞主教神行者貴格利公元239年的作品中。[5][6][7]其他早期書面文獻並未提及法律學校何時建立,歷史學者曾提出多種可能的建校日期。愛德華·吉本認為其建立或由生於當地、222年至235年在位的皇帝亞歷山大·塞維魯主導;[8]這一假說受到17世紀晚期法國學者吉勒·梅納熱英語Gilles MénageGilles Ménage)支持。意大利法學家希皮奧內·真蒂利英語Scipione GentiliScipione Gentili)則將學校建基之功歸於奧古斯都,而十九世紀德國神學家卡爾·哈瑟英語Karl HaseKarl Hase)主張學校在阿克提姆之戰得勝(公元前31年)後旋即建立。[9]德國法學家阿道夫·弗里德里希·魯多爾夫(Adolf Friedrich Rudorff)將建校日期定於哈德良一朝,[10]弗蘭茨·彼得·布雷默(Franz Peter Bremer)則根據神行者貴格利的說法,認為學校在200年前後啟用。[11]

特奧多爾·蒙森將貝魯特之法律學校的建立與對法學家的需求兩者相聯繫,因為羅馬帝國選用此城以貯藏有關東部諸行省的詔令。詔令運送到貝魯特後,即譯成希臘文,公表並且歸檔。這一職能首見記錄於公元196年,是格里高利法典所載最古早法令的時間,不過一般認為貝魯特早在更久之前就已用作庫藏。[12][13]法律學校既靠近庫藏,貝魯特的法學家便可查閱在庫檔案,學生亦可學習最為新近的帝國法規——這一優勢,濱海凱撒利亞亞歷山大里亞的法律學校並不具備。[14]

三世紀的羅馬皇帝戴克里先馬克西米安二人頒布法規免除貝魯特法律學校的學生在家鄉服公役的義務。[15][16]四世紀時,希臘修辭學家利巴尼俄斯英語LibaniusΛιβάνιος)記錄道該校吸引豐裕家庭的青年學生來游,他同時力斥學校用拉丁語教學的行為,在這一世紀之課程中,拉丁語漸而廢棄不用,希臘語轉而受到歡迎。[17][18][19][20]到五世紀,貝魯特在帝國全境諸多法律學校中已然地位超群、聲望卓著;其教師受青眼有加,在東帝國法律學習的發展中占據主導,乃至於有「普世大師」之稱。[21]自425年起,君士坦丁堡法律學校也成為法律研究中心,與貝魯特相頡頏;而529年優士丁尼一世將亞歷山大里亞、濱海凱撒利亞、雅典等地法律學校盡數關閉之後,即僅餘此二所學校,[21]以其他學校的教導與基督信仰相牴觸之故。[22]

551年7月9日,腓尼基海岸各城市遭逢強烈地震,慘被摧殘。在貝魯特,地震後又繼以海嘯與大火,城市遂毀於一旦。此難使得三萬人喪命,其中多有海外來游的學生。優士丁尼撥款重建貝魯特,法律學校則暫時移駐以南的腓尼基城市西頓以待重建;然而,校內最優秀的教師遷往君士坦丁堡。560年貝魯特再罹重創,火災肆虐,復建中的城市付於劫灰。法律學校再未開放,其回歸的一切指望在635年隨阿拉伯征服到來而化為烏有。[23][24]

學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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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魯特法律學校所研修的課業只限於羅馬法,不包括腓尼基行省的本地法律。[25]從古代文本中,可以看出課程安排、教學方法、授課語言及修業時長。

預修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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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有望入學者,需要先修習過語法、修辭及諸多廣博學問。另外,學生也需要預先掌握希臘語及拉丁語,因教學綱要中所使用經典的法律引文及帝國典章,此類文獻皆以拉丁文寫就。有志負笈者可在公立學校中完成預修學業,亦可延請私家教師。[26]

課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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鑲嵌畫,描繪一男子神情嚴肅,頂戴皇冠,着皇族專有之紫色丘尼克,做工精細
優士丁尼一世,羅馬皇帝,發起重編羅馬法

貝魯特法律學校五世紀以先的教學課程,今日知之甚少。《西奈注釋》[註 6]及《巴西利卡法典》注釋使今人得以管窺學校教學法,並能同當時修辭學校教學之方法加以比較。業師授課時,在法律文本上自加解說,從而討論分析之,這些解說也包括引述帝國典章、或古典的羅馬法學名家如烏爾比安等人著作,諸如此類文獻中對應的段落。業師進而提煉出一般的法律原則,以此解決現有實際案例所啟發的法律問題。這一方法不同於古典時代的教學安排,彼時的學生在投入案例研究之前,必先掌握法律的基礎知識。[27][28][29]

即使在帝國東部,法科也以拉丁語教授,然而至四五世紀之交時,拉丁語在貝魯特為希臘語所取代,[17][27]是為羅馬帝國東部領土根基深厚的通用語。[30]大約同一時期,君士坦丁堡的法律學校大概也出現了類似轉變。[17][27]

學說彙纂》開頭部分所載之〈一切〉詔令[註 7]者,為學校自五世紀直至533年優士丁尼改革之前所存研修體系,其有關信息唯一的來源。舊教學綱要課業四年,在廿五歲前修完。課業基於法學家蓋約烏爾比安帕皮尼亞努斯保盧斯等人著作。學生受業三年,第四年獨力修習保盧斯作品《答覆集》(Responsa);尚可選擇再留校一年修習帝國典章。每年級學生各有綽號以分辨:第一年「杜蓬狄」(Dupondii),次則「厄狄克塔勒斯」(Edictales),第三年「帕皮尼亞尼斯泰」(Papinianistae),第四年「呂泰」(Lytae)。[註 8][31][32]

優士丁尼所公布之〈一切〉詔將貝魯特君士坦丁堡兩校法律課業的年限修改至五年。[33][34]課業由講授及自修組成,使用優士丁尼《民法大全》中舉出的材料,即所謂《法學階梯》《學說彙纂》《優士丁尼法典》。[33][34]一年級學生所受課業乃基於《階梯》、及《彙纂》第一部分;[a]二年級學生則聽講《彙纂》更宏富之一部分;[b]三年級學生則學習帕皮尼亞努斯所著各類文章,以及「單列法」(leges singulares);[c]四年級並無講授,學生則須修習《彙纂》剩餘部分。[d]隨修習年數仍有綽號加諸學生,然而優士丁尼將一年級學生之綽號自「杜蓬狄」改作「優士丁尼諾維」(Iustiniani novi),另稱五年級學生為「普羅呂泰」(Prolytae)。[註 9][35][36]課業結束之時,修滿學業的學生得發給證明,進而可從事辯護律師之職,或在帝國任職官。[28]

教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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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書令貝魯特學校一些最知名的法學教授之名稱事跡顯於人世。這類材料數目不多,包括歷史記錄、法律學術著作、選集、古代信函、墓志銘等等。修辭學教師利巴尼俄斯常居安條克,同老多謨尼努斯(Domninus)多有書信聯絡,後者即法律學校教授,四世紀人士。360年,利巴尼俄斯邀請多謨尼努斯離開貝魯特同其一道在安條克的修辭學校中任教。多氏顯然謝絕了這一邀請,以其後利氏於361年至364年間往彼處所致書信,其內容都是為法律學校受驗者所作的薦書。[37]貝魯特之法律學校最光輝的年代自公元400年至500年縱跨一個世紀,當年稱之為「普世大師」(τῆς οἰκουμένης διδάσκαλοι)的年代。這一時期,接連七位德高望重的法學大家承擔起東羅馬帝國法學教育復興之重任。[21][38]此七位大家在六世紀學者筆下大受讚揚,其人分別為:居里盧斯(Cyrillus)、帕特里喀烏斯(Patricius)、多謨尼努斯(Domninus)、得摩斯忒涅斯(Demosthenes)、歐多克西烏斯(Eudoxius)、勒翁提烏斯(Leontius)、安布利庫斯(Amblichus)。[38]

貝魯特發掘出的墓志銘,據推測當屬於帕特里喀烏斯[註 10]

居里盧斯為開闢法學家普世學派之人。[13]據信他在公元約400年至約410年前後執教。此人作為教師名望崇高,人稱「大師」,乃因直接引用古代法律文獻、並對烏爾比安、帕皮尼亞努斯等法學家有所發明而著稱。居里盧斯著有一部詳盡的論述,為《巴西利卡法典》卷十一第一、二章所附許多重要的注釋(scholia)提供了材料。[40][41]帕特里喀烏斯在優士丁尼《彙纂》之第三篇序言〈何其大哉〉詔令[註 11]中受到表彰,稱為貝魯特法律學校傑出的教授。二十世紀初在貝魯特的考古發掘,考得墓志銘一通,據信當為此人而作。[42][43]歐多克西烏斯之子勒翁提烏斯在基督教會史學家修辭教師撒迦利亞英語Zacharias RhetorΖαχαρίας ο Ρήτωρ)處有所描述,撒迦利亞在公元487年或488年為一年級學生時,曾求學于勒翁提烏斯門下,而描述稱勒氏在法學界名聲卓著。勒氏在503年、504年間皇帝阿那斯塔修斯一世治下擢為東方大區總督,後來又於528年升任軍務統帥(Magister militum)。勒翁提烏斯亦以專員身份參與優士丁尼法典第一部之編纂預備工作。[13][44]安布利庫斯與之同時代,為烏爾比安《告示註解》作有集注。[45]

歷史文獻也記述有歐克塞尼烏斯(Euxenius)事跡,此人在「普世大師」之時代也曾在貝魯特法律學校為師任教。歐克塞尼烏斯與城市主教歐斯塔提烏斯(Eustathius)為兄弟,曾捲入公元460年教宗[註 12]亞歷山大里亞的弟茂德二世英語Pope Timothy II of Alexandria所引發、反對迦克墩公會議跟從者所持基督合一性論之宗教爭端。[46]又有多羅透斯(Dorotheus)、阿那托利烏斯(Anatolius,勒翁提烏斯之子)、尤利阿努斯(Julianus)三人,均為學校教授,與優士丁尼一世同時。前二者奉詔入朝,受命草擬《彙纂》。於特里波尼亞努斯督導下,多羅透斯尚同君士坦丁堡之法學教授忒俄菲盧斯(Theophilus)合作草擬《法學階梯》。[34][47]尤利阿努斯為貝魯特之法律學校教授中最後一位知其名者,詩人泰阿泰德(Θεαίτητος)盛讚此人為「法律之光」。[48]地震之後,尤利阿努斯離開貝魯特往住君士坦丁堡,在當地於555年編寫《新律》。[49]

優士丁尼治下之東羅馬帝國,兩地法律學校共有教師八人,推測之當為貝魯特君士坦丁堡各四人。[48][50]優士丁尼於貝魯特之學校的督導及紀律執行,乃責令學校教師、城市主教、海岸腓尼基行省總督[註 13]為之。[51][52]

知名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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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存古代文本中可見曾求學於貝魯特法律學校的學生五十一人,來自羅馬二十個不同省份,[53][54]學生中頗有顯要揚名者。卡帕多細亞主教神行者貴格利於公元238年為基督教學者俄利根所作頌辭中,提及貝魯特有關拉丁語及羅馬法之廣博課程諸事。[55]

根據凱撒利亞的優西比烏所述,凱撒利亞的龐費呂英語Pamphilus of CaesareaΠάμφιλος)於公元三世紀後半葉生於貝魯特富家之中,在城中法律學校求學。龐費呂后成為濱海凱撒利亞長老,並在當地建立藏書宏富的基督教圖書館。此人在羅馬天主教會及東正教會均敬禮為殉道聖人。優西比烏亦記載殉道者兄弟安菲阿諾斯英語AphianΑμφιανός)、埃得西俄斯英語Aedesius of AlexandriaΑιδέσιος)二人,生於呂基亞顯貴家庭,於貝魯特修習法律期間改信基督教,而為信仰受迫害處死。[56]

四世紀史學家歐那皮俄斯英語EunapiusΕὐνάπιος)記載有羅馬高官阿那托利俄斯(Ἀνατόλιος),在其敵人稱作「阿祖特利翁」(Ἀζουτρίων)者。此人曾任敘利亞執政官、亞細亞管區代理總管、君士坦丁堡資深執政官等職,354年任君士坦丁堡城市行政官,又有任伊利里亞大區長官,直至360年卒於任上。在歐那皮俄斯所作記述中,其總結道「此人極於法律之學的頂峰。對此無足驚訝者,以其故鄉貝魯特正是這類研究的母親與乳娘」。[57][58]利巴尼俄斯同泰爾的伽雅努斯英語Gaianus of TyreΓαϊανός)所通信函中,談到後者自從貝魯特法律學校畢業之後所取得的成就;伽雅努斯於公元362年任為腓尼基行省執政官總督。[59]加沙城出身的律師兼教會史學家索佐門亦有在貝魯特修習法律,於著作《教會史》(Historia Ecclesiastica)中記載德利菲洛英語TriphylliusΤριφύλλιος)之事,其人改宗基督教,後成為尼科西亞主教。德利菲洛也在貝魯特接受法學教育,曾因追求風雅文辭並用法律詞彙代替聖經用語等行為受到其師斯皮里宗英語Saint SpyridonΣπυρίδων)批評。[57]

修辭教師撒迦利亞於公元487年至492年間在貝魯特修習法律,繼而在君士坦丁堡任律師,後因在帝國朝中的人脈良好,乃獲任為米蒂利尼主教,遂轉任。撒迦利亞的著作中有安條克的塞維魯之傳記,其人為安條克牧首中最後一任出自米蒂利尼者,並參與創建敘利亞正統教會,而此人於公元486年前後亦在貝魯特學習法律。[60][61]五世紀晚期學生尚有一人名約翰·魯福斯英語John RufusἸωάννης Ροῦφος),其人是反對迦克墩基督教的司鐸,在上司制氈匠彼得英語Peter the Fuller見逐後,即移居加沙附近的馬尤馬英語Maiuma (city)。在當地,約翰·魯福斯著述《充足信心集》[註 14]伊比利亞人彼得傳》等著作。[62][63]

所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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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羅馬所用於授課的「講席」(stationes)「講堂」(audiotoria),皆設於公共圖書館旁,而圖書館又在神廟之內。這套布局同樣複製到了羅馬殖民地貝魯特。首次提及學校校址的材料,其年代在公元350年,[64]但其描述並未詳說位置。五世紀時,修辭教師撒迦利亞記載學校坐落於「上帝聖殿」側畔,根據對這一聖殿的描述,或可認定其為拜占庭之基督復活主教座堂。[65]

二十世紀初,希臘正教會聖喬治主教座堂及馬龍尼禮教會聖喬治主教座堂之間的蘇克進行考古發掘,出土石碑一座,上銘有墓誌,為一稱作帕特里喀烏斯之人而作,而「其畢生事業奉獻於法律研究」。[66]經認定,墓志銘當是獻與法律學校五世紀時著名的同名教授。[67]1994年,貝魯特中央區內澤默廣場上的希臘正教會聖喬治堂下方進行考古挖掘,辨認出古代基督復活教堂之結構要素,但限制於316平方公尺(3,400平方英尺)的範圍內,未能出土掩藏地底的學校。[62][68][69]

聲望及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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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旗,居中為盾形。盾之上部為赤銀相間的條帶相結,自右上而左下,有一書本打開,居於正中橫跨兩側。盾之下部其地蔚藍,中繪航船。盾徽之頂為堡壘。
貝魯特市旗,繪有打開的書籍,其上一側拉丁文格言為「Berytus Nutrix Legum」(萬法乳母貝魯特),另一側則為其阿拉伯文翻譯「بيروت أم الشرائع‎」(萬法之母貝魯特)

貝魯特法律學校為羅馬帝國尤其帝國東部省份輸送律師及執法官長達三個世紀,直到學校遭毀。學生來游者絡繹不絕,乃因這一專業所能帶來的豐裕、榮譽及就業機會之安心無虞。[70]自公元460年皇帝利奧一世頒布詔令以來,法律學位更炙手可熱。其詔令規定,凡在東方近衛大區候任出庭律師一職者,必須出示其所受業之法律教師開具的專精證明,且這些教師教導候任者,當在帝國認可的法律學校中為之。[28][71]

對古典法律成果的深入研究,先開展於貝魯特,後來則君士坦丁堡,而為法科貢獻了史無前例的科學層次;這一學術運動乃是優士丁尼法律改革的思想源流。對古典法律文本既有新的理解,五世紀晚期六世紀早期的帝國法律因而更為清晰協調,超過後古代史早期諸多法律,此即法律史學家喬治·穆索拉基斯(George Mousorakis)及其他一些學者的看法。[72][73][74][75]

學校存續期間遍集榮典,享有「萬法之母貝魯特」(Berytus Nutrix Legum)之稱,這一稱號,歐那皮俄斯、利巴尼俄斯、修辭教師撒迦利亞乃至優士丁尼一世皇帝都曾用於美稱此校。[63]優士丁尼公元533年所頒〈一切〉詔令如是寫道:

自公元三世紀起,學校即對基督教的教導保持寬容,從而培育出數目可觀的一批學生,日後皆成為有影響力的教會領袖及主教,這些學生包括凱撒利亞的龐費呂、安條克的塞維魯、阿庇安等人。在第一位普世大師居里盧斯教席之下,基督信仰得到鞏固成為法律訓練的必備要素。[77][78]

出身貝魯特法律學校的教授多羅透斯及阿那托利烏斯二人,智慧深遠、知識淵博,因此美譽加身,以至於優士丁尼在〈何其大哉〉詔令開頭專門褒揚此二人。皇帝將兩名教授盡召入朝,協助其大臣特里波尼亞努斯編纂優士丁尼法典,[79]即公元529年至534年所陸續發行、帝國民法的主體部分。〈何〉詔中的褒揚段落如下:

優士丁尼所委任的編纂工作,自其完成以來,千百年間得到不斷研究,而納入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深刻影響了拜占庭法律及整個西方法律傳統。[81]法律學者彼得·斯坦英語Peter Stein (legal scholar)論斷道,古代羅馬法的文本已然構成「像法律的超市一般,不同時代的律師,都在其中找到他們在當時所需要的東西」。[82]

古書封面,其上裝飾花邊甚為繁複,繪有雌雄人魚各一、並其他各色生靈,皆環繞標題文字
《學說彙纂》十六世紀晚期版本封面,此為優士丁尼一世皇帝《民法大全》的組成部分

《民法大全》者,直至公元741年皇帝利奧三世及其子共治皇帝君士坦丁五世頒行《法律匯編》(希臘語Ἐκλογὴ τῶν νόμων拉丁語Ecloga legum[註 21]之前,都是東羅馬法律的基礎。而《匯編》則是自優士丁尼法典加以精簡、更為寬仁的改寫,其內里傾向也更合於基督教價值觀。《匯編》以希臘文寫就,因為拉丁文已經淪於棄用,而其中條款,則在日後數百年持續應用於臨近的巴爾幹及小亞細亞等地,斯拉夫文、亞美尼亞文、阿拉伯文譯本至今尚存。[83][84][85]九世紀在位的皇帝巴西爾一世頒布《法律手冊》(Πρόχειρον)《法律入門》(Ἐπαναγωγή[註 22],此二者為法律合集,將《匯編》部分內容推翻,而恢復了優士丁尼的法律。[86][87]《手冊》為十二世紀塞爾維亞首任宗主教聖薩瓦的法律著作提供基礎。此人所編集的法律是為塞爾維亞正教會而作,然而其影響廣泛,保加利亞及俄羅斯兩地正教會亦採納為基本典章。[88]公元900年前後,皇帝利奧六世委命編纂《巴西利卡法典》,此為自優士丁尼的法律用希臘文改寫而成,公認是現代希臘法律的原型,直到1940年《希臘民法典》施行為止。[89]

優士丁尼法典對西方法律也有重大影響,在法律史、西歐及其美洲殖民地的法律傳統等方面尤其如此。在意大利,優士丁尼《學說彙纂》有全文孤本存留,然而不為人知,直至公元1070年重現人世。[90]1088年,居於博洛尼亞的法學家、文科教師伊爾內留斯首開教授重新面世不久的《彙纂》、及優士丁尼其他典籍的工作。此人和其後輩向學生解說羅馬法,是以在文本行間或頁邊批註的注釋或解說評註的方式為之。這些「注釋法學派」門人的研究使得羅馬法的概念傳播到歐洲各地的大學及法庭。[91]這一中世紀時期起自意大利的羅馬法復興,日後數百年則由法國、尼德蘭、德意志等國接續。[92]直到1900年《德國民法典》施行,自優士丁尼法典衍生出、當時尚見採納的法律模式,從此在大多數歐洲國家不再適用。[93]

貝魯特「萬法之母」的名望,在現代再次浮現。[77]1913年,聖若瑟大學英語Saint Joseph University初建,其法學系首任系主任保羅·於弗蘭英語Paul Huvelin即將其就任演說獻與古典的貝魯特法律學校,以此勉力為新成立的院校賦予法統。[94]Berytus Nutrix Legum」這一稱號今用作城市格言,在1919年所成立的貝魯特律師協會之徽章上有所表現,[77]如今貝魯特自治市的市徽市旗上也有此格言。[95]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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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專有名詞Anastasis,意譯即「基督復活」。
  2. ^ Ius,指包括皇帝在內羅馬公民的某些法定特權。
  3. ^ 以奧古斯都之女大尤莉婭命名。
  4. ^ Ius Italicum,向意大利之外城市授權,視同在意大利。
  5. ^ 古羅馬稱南北向的城市道路為Cardo,其本義為門軸,而用於稱呼道路時,又將其中最主要的、貫通南北城門的一條Cardo稱作Cardo Maximus
  6. ^ Scholia Sinaïtica,在西奈山發現,對烏爾比安《市民法註解》的註疏。
  7. ^ Constitutio Omnem,取律令開頭Omnem(一切的)為名。
  8. ^ 四個綽號的字面意思分別為:兩個小銅子、奉詔者、可修帕皮尼亞努斯之人、辨惑者。
  9. ^ 字面意思分別為:優士丁尼的新生、高等辨惑者。
  10. ^ 其上銘文為:[--]α Πατρίκιος στῆ- / [--]α̣ς ἐκ βασιλῆος / [--]ρης θεσμῶν ἐπα- / [--]μ̣’ ηὕρατο τοῦτο / [--] Αὐσονίων σεβα - / [---]στορος εὖχος,大意為:「……帕特里喀烏斯……建立……自皇帝處……諸法律之……他發現此……羅馬人的【(列位)帝王】……之榮耀……」。[39]
  11. ^ Constitutio Tanta,取律令開頭Tanta(何其大)為名。
  12. ^ 科普特正教會的領袖也稱作教宗。
  13. ^ 具體而言,為Praeses
  14. ^ Plerophoriae,原義指充足圓滿的信心,此用於形容約翰堅信基督一性論,且認定迦克墩公會議乃悖謬。
  15. ^ 維基百科編者註:指羅馬帝國兩京羅馬城及君士坦丁堡。
  16. ^ Vir illustris,此為古典時代晚期羅馬帝國的貴族品級,原為等級最高的元老方能擁有,但優士丁尼一朝時一般元老亦可冠此頭銜。
  17. ^ 維基百科編者註:Quaestor,本義是古羅馬審察罪行的法務官員,後來演變出財務官含義。
  18. ^ 維基百科編者註:Magister,即執法官。
  19. ^ 維基百科編者註:正文中作「勒翁提烏斯」。
  20. ^ 維基百科編者註:正文中作「歐多克西烏斯」。
  21. ^ 又譯《法律選編》。
  22. ^ 又譯《法學導論》。

《彙纂》章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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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彙纂》卷一至四,總稱「首篇」(Πρωτα)。
  2. ^ 「關於司法程序」(de iudiciis,卷五至十一)、「關於物」(de rebus,卷十二至十九)、「單篇」(libri singulares,卷廿三、廿六、廿八、三十)。
  3. ^ 《彙纂》卷二十至廿二。
  4. ^ 卷廿四、廿五、廿七、廿九、卅一至卅六。

文內引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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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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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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